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海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4-07-11 文章来源:海南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023年10月24日,财政部重新修订印发了《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81号,以下简称《国家办法》),要求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根据《国家办法》调整变化情况,结合我省实际,2024年4月,我厅印发了《海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海南办法》)。
二、主要修订内容
《海南办法》共有五章二十三条,主要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安排、资金测算分配和下达、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等内容。《海南办法》总体精神及具体要求在与《国家办法》严格保持一致的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对部分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修订后的《海南办法》与《国家办法》不同之处如下:
(一)第三条结合我省实际,增加“市县财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等做好预算绩效管理、项目实施等工作”内容。
(二)第六条增加“垦区连队内通过民主程序议定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可通过省级财政安排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予以支持”内容。
(三)第十条根据我省的实际,确定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的分配因素及权重,按照各市县乡村人口数、村民委员会个数、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或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测算分配,权重依次为35%、35%、30%。
(四)第十三条增加“与上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统筹使用”内容。
(五)第十七条增加“省财政厅对全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进行监管。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本地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应当建立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结果公开公示制度,加强基础信息资料和档案管理”内容。
(六)第二十条增加“对资金支出进度缓慢或未按时完成项目推进任务的市县,省财政厅可根据《海南省市县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支出通报和考核暂行办法》(琼财农〔2024〕148号)等有关规定视情况收回资金统筹使用,并对支出进度好、项目前期谋划扎实的市县予以倾斜支持”内容。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海南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读,省财政厅具体联系处室为农业农村处,联系电话:0898-68530013。
原文链接:http://mof.hainan.gov.cn/sczt/zxjd/202407/c2f61c4e62564d48a0a0d72d7f2c4520.shtml?ddtab=tr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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