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时间:2024-07-11 文章来源:海南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一、《实施细则》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工作。2023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求,“优化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政策工具,提高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能”。为规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升政策效能和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23〕75号)有关要求,省财政厅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联合省人社厅、人行海南省分行、海南金融监管局和省委金融办等部门,制定我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为八章四十三条。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明确了要明确专项资金的定义、使用方向及基本原则。
第二章为创业担保贷款奖补政策。主要明确创业担保贷款定义、申报条件、申报流程、贴息标准、奖补资金用途等内容。
第三章为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主要规定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定义、申报条件、申报流程、奖补标准、奖补资金用途等内容。
第四章为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政策。主要明确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定义、申报条件、申报流程、奖补标准、奖补资金用途等内容。
第五章为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主要明确专项资金申请流程、审核和拨付流程、分配方法等内容。
第六章为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主要明确预算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流程。
第七章为部门职责。主要明确财政、人社、人行、金融办等部门职责。
第八章为附则。主要明确工作管理要求和《实施细则》施行时间等内容。
三、《实施细则》修订和完善内容
根据财政部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修订情况,对原《海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如下修订:
(一)创业担保贷款奖补政策。一是调整了小微企业申请贷款的条件。将小微企业申请条件由原来的申请贷款前2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调整为请贷款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二是降低利率上限。规定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利率上限为LPR+150BPs,并进一步明确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三是提高贷款额度上限。将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的额度由不超过300万元提高到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仍然为不超过2年。四是调整贴息比例。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由原来的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调整为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实际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一是支持对象范围适当放宽。可享受补贴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由经原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扩大到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二是享受政策不再限定期限。原政策规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享受补贴政策的期限为开业起4年内,本次修订后农村金融机构享受奖补政策不再限定期限。三是调整了补贴政策的计算依据和比例。原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给予不超过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2%的费用补贴,本次修订后调整为按照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一定比例给予奖补。四是修改了享受政策的条件。原政策规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享受补贴政策的条件之一为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本次修订后调整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其他两项条件不变,仍为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50%)、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不低于70%。
(三)根据财政部75号文,将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纳入《实施细则》并对其进行了适当调整:一是增加了对存量指标的考核,本次修订后的绩效考核指标仍然为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普惠型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等5项指标,但得分由原来的同比增速/降幅,修改为“30%余额/平均利率+70%同比增速/降幅”,由原来的只考核增量指标调整为同时考核存量和增量指标。二是优化了加分项目的加分规则。对于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确定的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金融监管总局确定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或中小微企业典型地区及试验区,绩效考核加分从2分调整为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分。
(四)删减了关于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和推广PPP模式以奖代补两项政策。其中,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已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单独制定了《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金规〔2023〕5号)。推广PPP模式以奖代补政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有关指导意见废止。
原文链接:http://mof.hainan.gov.cn/sczt/zxjd/202407/25e7bd2f33c04351b1b662082f51b338.shtml?ddtab=tr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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