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时间:2024-07-30 文章来源:河北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河北省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本监督管理委员会三部门联合印发了《河北省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基础上,采取的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规范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其现金收益的运作管理,2024年3月,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省省情,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制定了《实施细则》。
二、政策内容
(一)国有股权运作管理
承接主体持有的国有股权的运作管理,应当符合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地方层面国有股权的转让程序,须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涉及转让国有金融机构股权的,须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相关要求,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二)现金收益投资运营
现金收益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各承接主体是现金收益投资运营的主体。地方层面将不低于上年底累计现金收益的50%,委托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进行投资运营,剩余部分由地方各承接主体在限定范围内(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对划转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增资)进行投资运营。
(三)监督管理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法分别对承接主体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情况实施监管,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国有资产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承接主体开展国有股权运作管理及现金收益投资运营活动实施监管。每年6月底前,各承接主体向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情况。
三、政策意义
《实施细则》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划转的国有资本运作管理,促进划转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安全,同时也为开展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提供了依据。《实施细则》明确了地方层面现金收益的投资范围,有利于实现现金收益保值增值,增强社保基金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信心。
原文链接:http://czt.hebei.gov.cn/root17/zfxx/202407/t20240726_20494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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