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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 | 《贵州省贯彻落实〈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时间:2024-10-22 文章来源:贵州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和《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的有关规定,规范我省湿地恢复费收缴与使用,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制定了《贵州省贯彻落实〈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政策背景

  《湿地保护法》于2022年6月1日施行,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单位应该根据当地自然条件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2024年4月,财政部会同国家林草局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自2024年7月1日至2029年6月30日止,在全国范围征收湿地恢复费,各省(市)财政部门、林草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为更好规范我省湿地恢复费收缴使用管理,明确征收范围、标准等内容,特制定《贵州省贯彻落实〈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二、基本框架及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五章18条。

  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对湿地恢复费制定的政策依据、目的、缴纳使用原则、适用范围与监督检查进行了规定。

  第二章“缴纳”,共6条,对湿地恢复费缴纳的范围、标准、缴款程序与方式、减免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章“入库”,共3条,对湿地恢复费缴库级次、科目以及退库退款方式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章“使用管理”,共3条,对湿地恢复费预算管理级次、政府采购范围与相关收支制度作了规定。

  第五章“附则”,共2条,对解释权、实施日期作了规定。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湿地恢复费征收范围。按照《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湿地恢复费征收范围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不含一般湿地。根据《湿地保护法》,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由国家林草局牵头发布,省级重要湿地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发布,一般湿地名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发布。

  (二)关于缴费标准。《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湿地恢复费征收标准下限为每平方米200元,相较于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费已提高较多。经综合考虑湿地恢复工程的总成本,《实施细则》明确我省按照最低标准200元每平方米征收,更易被市场主体和民众接受。

  (三)关于审批和征收主体。按照相关规定,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由占用主体向省林业局申请,由省林业局向国家林草局申请审批;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的,由省林业局审批。为方便缴费人办理,我省湿地恢复费由承担审批职能的省林业局统一征收。

  (四)关于退付规定。为方便缴费人办理申请退付,由征收主体省林业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按国库退付要求办理。

  (五)关于发文方式。《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按照规范性文件联合制发。经商厅税政法规处,《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按照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联合制发。


原文链接:https://czt.guizhou.gov.cn/jdhy/wzjd/202410/t20241017_859498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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