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4-07-30 文章来源:辽宁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落实法定要求和上位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为规范湿地恢复费缴纳、使用及管理,财政部、国家林草局研究制定了《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并要求各省财政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根据《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有利于规范湿地恢复费的征收管理。目前,我省共有国际重要湿地2处,省重要湿地31处。规范湿地恢复费缴纳、使用及管理,对于加强湿地保护,确保湿地生态功能稳定,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在《办法》基础上,制定我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具体征收部门和征收标准,进一步细化规范湿地恢复费的缴纳、入库等内容,以确保湿地恢复费管理制度有效落实。
二、制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以下简称《办法》)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六章二十三条,包括总则、缴纳、入库、使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一)总则。共四条,主要明确了《细则》的制定依据、适用地区、目标原则、接受监督检查等。
(二)缴纳。共七条,主要明确了湿地恢复费收缴范围、征收部门、征收标准、审批和缴款流程,以及相关减征、免征、缓征政策规定等具体内容。
(三)入库。共四条,主要明确了湿地恢复费收入级次、收缴方式、退付等规定。
(四)使用管理。共四条,主要明确了湿地恢复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使用、实行收入和支出分离制度等规定。
(五)法律责任。共二条,明确了责任追加相关情形和规定。
(六)附则。共二条,主要明确了《细则》实施期限和解释权。
四、实施期限
按照《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规定的实施期限执行(即2024年7月1日至2029年6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s://czt.ln.gov.cn/czt/zwgkzdgz/wjjd/2024073014434625334/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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