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4-08-07 文章来源:河南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印发《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关背景
2024年7月,《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鼓励和规范发展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发展耐心资本。2024年7月,《河南省发展科技金融实施方案》提出:持续实施“基金入豫”,大力吸引天使风投创投机构落户河南,打造科技投资基金群。
我省2012年印发了《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12〕15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设立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迈出了政府投资基金改革发展的第一步。但随着基金业发展,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市场化程度不足等问题逐渐显现。为培育壮大我省基金力量,打造高质量基金产业集聚生态圈,吸引和集聚优秀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机构来豫发展,省财政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修订《暂行办法》,最终形成《办法》。
二、主要变化
《办法》共7章29条,在总结前期基金运作经验基础上,秉持发展理念,围绕壮大基金力量、优化基金生态、规范基金运作等方面进行了优化。
(一)贯彻落实政策要求。基金旨在汇聚社会资本,培育壮大我省基金力量,围绕省委、省政府“基金入豫”专项要求优化条款设置,一是公开发布子基金遴选要求,明确扶持对象和申报要求,参股子基金须注册在河南省内,子基金管理团队至少2名人员常驻河南办公;二是为鼓励省外优质基金管理机构入豫发展,在对子基金出资不超过20%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出资比例限制,针对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双落地”河南的,对子基金出资比例可放宽至40%;三是为有效撬动社会资本参与,明确省市县(区)财政出资比例总和不超过子基金的50%。
(二)完善基金监管框架。为规范基金运作模式、提高基金监管效率,一是明确以实体基金方式市场化运作,采取“母子基金”模式,母基金规模暂定30亿元,市场化参股子基金;二是进一步细化有关部门、受托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等职责分工;三是建立针对受托管理机构的专项考评机制,重点聚焦基金入豫、基金管理机构入豫以及经济效益等方面的考核,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
(三)顺应市场发展趋势。结合我省实际和当前市场环境,借鉴外省市经验做法,一是取消《暂行办法》关于“投资对象实收资本投资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比例不低于80%”的限制,将返投比例设为1倍;二是取消《暂行办法》关于“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的限制,规定引导母基金存续期15年,子基金存续期到期日不得晚于母基金到期日;三是结合市场现状,提高参股子基金门槛,进一步细化对子基金管理团队及其投资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原文链接:http://czt.henan.gov.cn/2024/08-05/30319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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