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4-08-07 文章来源:海南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近日修订印发了《海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范和管理海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了推动各单位全面落实《管理办法》,现对《管理办法》进行政策解读。
一、修订的背景意义
此次修订《管理办法》基于以下两个原因:一是参照财政部和科技部最新修订的办法修订我省《管理办法》。2023年12月底财政部联合科技部出台《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276号,以下简称财政部办法)。按照要求,我省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二是加强和规范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鼓励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加强科技创新,完成我省科技体制改革三年攻坚任务和进入创新型省份行列的目标和任务。
二、修订的依据
主要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27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2022﹞10号)、《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体制改革三年攻坚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琼办发〔2023〕43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府办发﹝2022﹞20号)等文件要求。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参照财政部办法进行修订。一是原则条款增加了“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科技委员会关于科技创新的重大决策,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安排,突出支持重点”表述。二是资金支持范围增加“重大科技任务。主要指落实中央科技委员会以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需要予以支持的重大科技任务”。三是报送区域绩效目标表和自评报告的时间调整为每年1月31日前。
(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增加定向委托的分配方式。我省原办法有定向择优和竞争性评审两种分配方式。考虑到部分重大科技任务采取的是由重点任务领域的相关单位牵头组织实施,实质为定向委托,因此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定向委托分配方式。修订后,分配方式共三种,即定向委托、定向择优和竞争性评审三种。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资金安排在省本级,不作为对市县转移支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适度强化科技研发……等方面的省级财政事权”要求,按照《海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琼府〔2022〕10号)“打造‘陆海空’三大科技创新高地”重点任务要求,为集中财力支持科技发展,中央引导资金支持省级实验室(中心)及企事业单位科研项目,不作为省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
(二)全部采取项目法分配。结合我省现阶段科技发展需求,考虑到该资金是注重以结果为导向的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而非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民生资金,因此,采用项目法分配,突出支持重点。
五、有效期限
《管理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原文链接:http://mof.hainan.gov.cn/sczt/zxjd/202408/8789ac4e525045a0aa1bd74254239297.shtml?ddtab=tr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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