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延长〈关于印发《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时间:2024-08-21 文章来源:上海市财政局 作者:佚名
2016年,上海市财政局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结合本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有关工作要求,制定印发了《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16〕23号),对本市有关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条件、代理记账资格申请的要求和程序、代理记账业务委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管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8号,以下简称《决定》),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根据《决定》要求,我局研究起草了新的《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如下事项:一是降低准入门槛,放宽代理记账专职从业人员的条件;二是取消了申请材料中的各项证明,由有关人员出具书面承诺即可;三是明确由主管财政局在发放许可证2个月内,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四是要求主管财政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检查,并根据有关企业因违法受到处罚情况、其他部门移交的线索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等开展重点检查。五是明确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违反规定出具虚假材料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依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实施办法》将于2024年8月31日执行到期。《实施办法》有效规范了本市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流程及代理记账机构综合管理,确保本市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有序开展,有助于加强本市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同时,国家层面关于代理记账行业管理的政策法规还未发生重大调整。综合上述情况,将《实施办法》有效期延长至2029年8月31日。
原文链接: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jd_8969/qt_8982/20240821/81b0c61f96e846ca87ab7956494d7ab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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