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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完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4-08-21 文章来源:湖南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近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延续完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湘政发〔2024〕10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政策,现对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9年4月1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授权,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湘政发〔2019〕7号)。目前该文件已到期,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凸显对残疾等困难群体的帮扶、救助作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让中低收入群体享受更多政策红利,制发本《通知》。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主要内容

  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80%,且每人每年减征税额不超过24000元。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只能以一种身份享受上述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不得叠加享受。

  例1:残疾人张某,2024年全年综合所得及经营所得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0000元,按减征80%计算,减免税额为32000元,超过《通知》规定的24000元限额,则张某2024年度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金额为24000元;

  例2:残疾人王某,2024年全年综合所得及经营所得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为20000元,按减征80%计算,减免税额为16000元,未达到《通知》规定的24000元限额,则王某2024年度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金额为16000元。

  四、实施期限

  《通知》执行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湘政发〔2019〕7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止。

  

  政策文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完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czt.hunan.gov.cn/czt/xxgk/zcfg/zcjd/202408/t20240815_334322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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