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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24-09-04 文章来源:山东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现将《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综〔2024〕37号)的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综〔2022〕53号)自2022年实施以来,为规范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防止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切实发挥了维护财经秩序的作用。2023年11月,财政部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23〕50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同时废止。鉴于财综〔2010〕1号文件是制定鲁财综〔2022〕53号文件的依据之一,并且财综〔2023〕50号文件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因此需要对鲁财综〔2022〕53号作出修订。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

  3.《财政部关于印发<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50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三十一条,主要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范围、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作出规定。在原办法基础上,主要作了三方面修订:一是扩大适用范围。将“非同级财政拨款,包括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从上级或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等”纳入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与财综〔2023〕50号文件保持一致。二是增加电子票据管理规定。明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执行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数据标准,并对电子票据的查验、入账、归档及元数据要求等作出规定。三是完善有关条款表述。主要是依据财综〔2023〕50号文件,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监(印)制、申领与发放、使用与管理、核销与销毁等条款的文字表述进行了完善。

  

  

  查看对应政策文件: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czt.shandong.gov.cn/art/2024/7/22/art_10564_103214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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