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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盐田占用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4-09-04 文章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一、政策背景

  我省盐田产盐历史悠久,制盐工序遵循古法,晒制的生态海盐颗粒晶莹剔透,松脆易溶,口感咸鲜回甘,保留海水中的70多种微量元素,曾荣获全国首张“生态海盐”证书,是高端海盐的代表。

  为保护好珍贵的盐田资源,省政府2013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盐田保护促进盐业健康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文〔2013〕214 号),规定“经批准的征用盐田单位必须向省级财政缴纳盐田补偿金,不得拒交缓交。”2014年,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印发《福建省盐田补偿金管理办法》(闽财企〔2014〕34号),对盐田补偿金的征收、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成为盐田补偿金管理的主要依据。为进一步加强盐田保护,省政府2024年1月印发了《福建省盐田保护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236号),对占用或者废转盐田需缴纳的资金做了新的规定。为优化盐田占用金使用,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我们在原《福建省盐田补偿金管理办法》(闽财企〔2014〕34号)的基础上,修订起草了《福建省盐田占用金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福建省盐田保护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236号)中明确,经依法批准废转盐田控制区内盐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盐田占用金。经依法批准占用盐田保护区内盐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补充同等面积、符合盐田保护区功能的盐田;没有条件做到占补平衡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的2倍缴纳盐田占用金。收缴的盐田占用金用于盐田保护、盐田改造、原盐生产新技术应用、新盐业资源开发、食盐生产基地建设、省级食盐储备库建设和运营、设立盐业发展基金等。

  三、主要内容

  (一)规范了文件表述。将“盐田补偿金”改为“盐田占用金”,将“盐田占用金由省工信厅负责征收”改为“盐田占用金由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收缴”,提高了表述的准确性;提出“盐田占用金由实施占用或废转盐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缴纳”,明确了缴交的主体。同时,规定了盐田占用金资金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票据综合管理系统收缴,使用省级(含)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全额缴入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进一步规范了表述。

  (二)规定了缴纳标准。根据《福建省盐田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对实施占用或废转盐田需缴纳占用金的标准作了明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废转控制区内盐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向省级财政缴纳盐田占用金,其中,用于商住和房地产建设的盐田占用金缴纳标准为40000元/公亩,用于其他项目建设的盐田占用金缴纳标准为20000元/公亩。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占用保护区内盐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补充同等面积、符合盐田保护区功能的盐田;没有条件做到占补平衡的,应当按照前款标准的2倍缴纳盐田占用金。

  (三)明确了使用范围。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盐田占用金使用范围增加了盐田保护、原盐生产新技术应用等内容,优化了资金的使用范围,更好服务产业发展。同时,对各类使用方向的具体内容作了细化,盐田保护包括盐田勘界划定,盐田防护设施、标志、界碑建设等;盐田改造包括盐田生产设施改造、盐田功能修复等;原盐生产新技术应用包括机器人扒盐等智能化自动化技术应用等。

  (四)简化了申报流程。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占用金申报工作的可操作性,对占用金使用的申报流程做了简化。明确项目业主单位向盐田所在地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初审后上报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后,作为推荐单位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省属项目业主单位由其省级主管部门作为项目推荐单位,初审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后,会同省财政部门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复核。复核审定后的省盐田占用金补助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规定拨付下达。

  


原文链接:https://czt.fujian.gov.cn/jdhy/zcjd/bmzcwjjd/202407/t20240722_648662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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