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我省实施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4-09-04 文章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一、政策背景
为继续支持商品储备,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实施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近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明确我省实施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规〔2023〕28号),继续实施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
二、国家目前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1.印花税: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2.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上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是什么?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子)公司、直属库,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
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我省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的税收政策是如何明确的?
我省对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方式为由企业对照条件进行免税申报,即: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并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可享受对其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其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享受免税政策,进行免税申报时,需将以下材料留存备查:
(1)与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合同或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存储计划文件;
(2)取得财政储备经费(补贴)的批复文件或相关单据(凭证);
(3)承担储备业务的储备库建设规划、不动产权属证明、房屋原值等资料;
(4)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等资料。
五、政策的执行期限
政策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六、新旧政策有什么变化?
2010年至今,我省采用“受省、市、县(区)三级政府部门委托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分别由同级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并报请本级政府批准”的办法确定我省符合条件企业名单。此次,我省对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方式优化为由企业对照条件进行免税申报,不再下发名单。
原文链接:https://czt.fujian.gov.cn/jdhy/zcjd/bmzcwjjd/202401/t20240123_638523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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