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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4-09-24 文章来源:江西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2024年9月9日,省财政厅印发《江西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强和规范对第三方机构的管理。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意义

  《江西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办〔2022〕20号)(下称《暂行办法》)自2022年8月施行以来,对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的管理流程和秩序,有效提升执业质量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部分内容有所缺失;对第三方机构的考核方式不尽合理,执业监管的方法和手段有待完善,表现为针对性不强、约束刚性不足,警示、警诫和惩戒力度不大等。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第三方机构执业管理,强化责任约束,进一步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修订《江西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变化内容

  原办法共九章四十一条,本次修订新增一条,修改三十条,归并二条,主要是完善机构入驻条件、优化机构考核方式和内容、强化监督管理举措、细化评审时效要求和落实保密管理制度等。修改、完善的主要内容有:

  (一)修订入驻规定。

  完善、细化了机构入驻“江西省投资评审业务管理系统”相关条件,主要是:增加第三方机构提交企业信用状况及投标资格证明材料的要求;将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时限由近六个月调整为最近连续三个月;增加了申请变更入驻要素信息的时限要求;将“信息化项目”规范表述为“数字化项目”等。

  (二)优化考核方式。

  关口前移,将执业质量事后考核改为事中考核,年度考核调整为日常考核,建立健全第三方机构参与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动态考核机制,注重过程管控,提高考核实时性,有利于考核结果的及时运用。优化评审进度考核,结合时间节点,实行序时管理。细化第三方机构执业情况考核评价指标,完善“评审质量”考核维度,特别是增补了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执业质量考核指标,使之更趋全面合理。推动抽查、复核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促进评审报告质量的有效提升。

  (三)严格监督管理。

  主要从执业质量、违规处理等方面作出硬性规定:一是将清标列入第三方机构执业质量追溯范围,在第三十二条中规定清标误差超过5%的,三年不得承接省级财政投资评审业务。二是强化对第三方机构的惩戒力度。将第三方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机构名称和备案人员等要素信息变更申请、未及时响应业务委托造成工作延误以及评审专业人员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审报告等行为列入暂停一年参与省级评审业务委托的情形;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评审业务委托以及违规转包评审业务的处罚,由原办法规定停止业务委托一年增至三年;增加“申请入驻提供不实资质材料,作出虚假承诺”以及“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借项目评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年不得参与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的规定;明确“第三方机构涉及第九条、第三十二条(一)至(三)款、第三十三条(一)至(六)款的情形,由省财政厅终止业务委托,重新下达评审业务委托书。已启动评审的,不支付评审费用”等规定。三是持续凝聚监管合力。积极推动财政投资评审第三方机构执业情况的监管与纪检监察监督、财会监督、行政监督、行业协会自律监督的有机配合和贯通协调。对于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评审业务中有弄虚作假、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失误以及存在行贿受贿等行为的,由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禁止其参加省级财政投资评审活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时效管理。

  增加招标控制价模拟清单评审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时限规定。同时,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第三方机构征求意见稿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反馈,逾期视为同意。

  (五)强化保密管理。

  新办法强调第三方机构应依法依规落实保密管理主体责任,规定承担涉密数字化项目评审的第三方机构,应具备省级及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六)调整第三方机构不同采购方式适用限额。

  省财政厅印发的《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规定,将服务项目公开招标采购限额由原来的200万元(含)提高到300万元(含)。为此,新办法第八条根据预估评审费用的高低,对财政投资评审第三方机构不同的采购方式适用限额作了相应的调整。

  (七)完善备案要求。

  主要是扩大材料备案范围,完善备案程序:一是在“第五章 评审结果备案”中补充完善招标控制价等预算、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备案所需材料。二是增加批复(批转)程序,规定“对第三方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省财政厅进行备案审核、批复(批转)”。

  (八)注重结果运用。

  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六条“省财政厅可对第三方机构提交的评审报告,组织开展抽查或复核,抽查、复核结果直接用于调整、校正评审结论,发现有明显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通报第三方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切实传导监管压力。

  (九)附则中增加了以其他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评审系统入驻机构的说明。

  赣财规(2024)5号《江西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pdf


原文链接:http://jxf.jiangxi.gov.cn/art/2024/9/10/art_39217_50052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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