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联合检查的通知
时间:2024-09-25 文章来源:海南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2024年财会监督专项行动的通知》(财监〔2024〕4号)、《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4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4〕10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4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4〕37号)部署,结合“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和加强行业联合监管等要求,我厅联合省注协决定于9月中旬至11月底开展2024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财办〔2022〕23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会协〔2011〕39号)、《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琼注协监〔2012〕14号)以及其他相关准则制度、文件。
二、检查对象
按照检查覆盖面不低于20%的原则,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要求,综合考虑投诉举报、周期轮查等因素,共确定19家会计师事务所作为2024年执业质量检查对象。
三、检查范围
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1月至2024年8月期间出具的年度报表审计、专项审计、验资报告等,必要时可追溯以前年度和延伸检查相关审计客户。
四、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执业许可条件、一体化管理、独立性保持、信息安全、执业风险防范、会计建账等情况。主要包括:
(一)执业质量
重点关注会计师事务所涉及财政资金、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资格申请等专项审计业务的执业质量。重点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除纠正错误审计意见重新出具审计报告以外,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为被审计单位编造或伪造事由,抄表式审计、串通舞弊、出具“阴阳报告”、虚假或不实的审计报告;未对被审计单位舞弊迹象或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审计报告数量、被审计单位规模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能力、承担风险能力不相称,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
(二)执业许可条件
重点检查:合伙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股东,下同)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合伙人人数是否符合条件;合伙人信息是否与工商登记一致;注册会计师人数是否符合条件;是否存在允许其他单位、其他单位团队或个人挂靠在本所,以本所名义承办业务的情形;是否存在借用、冒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名义承办业务的情形;是否存在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注册会计师发生变更、终止等情况未按规定备案的情形;是否存在被非注册会计师实际控制的情形;是否存在违反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政策的其他行为。
(三)一体化管理
重点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按照《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财会〔2022〕12号)的规定,在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建立并有效实施实质统一的管理体系。
(四)独立性保持
重点检查:是否同时为被审计单位提供可能损害其独立性且未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的非鉴证业务;审计收费是否采取或有收费方式,如,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意见类型、是否能够实现上市、发债等支付部分或全部审计费用;项目组人员(含项目合伙人,下同)、质量复核人员是否与被审计单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主要近亲属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其独立性的利害关系;项目组人员、质量复核人员是否存在索取、收受被审计单位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的行为;项目组人员、质量复核人员是否兼任被审计单位董事、监事或高管;是否未按规定轮换有关审计人员。
(五)信息安全
重点检查:存储业务工作、被审计单位资料的数据服务器和信息技术应用服务器是否架设在中国境内,是否设置安全隔离或备份;对服务器的访问以及相关数据调用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保存清晰完整的日志;审计数据保存是否符合国家保密工作规定及被审计单位信息保密要求;是否建立审计工作底稿出境涉密筛查制度及程序;是否对境外网络成员所或合作所访问会计师事务所信息系统设有隔离、限制、权限管理等措施。
(六)执业风险防范
重点检查职业风险基金计提、使用情况,以及职业责任保险购买、赔付情况。
(七)会计建账
重点检查会计建账登记备案情况,核查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按照《海南省会计建账监督管理办法》(琼府办〔2022〕9号)的要求向财政主管部门报送首次建账登记信息、变更备案信息、年度备案信息,建账登记备案信息与实际建账信息是否相符。
五、具体分工
省财政厅、省注协共同派员成立3个检查组,聘请9名执业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作为组员协助对19家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检查。具体分组情况如下:
(一)第一检查组
组长:严薇
组员:牟海川、许杏芬、孙晓伟、许国晟、于晓丹
6家检查对象:海南海政诚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海南兴平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海南方正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海南中执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海南公正轩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二)第二检查组
组长:蔡亲飞
组员:韩素妹、解晓洋、周海燕、夏天、张先云
6家检查对象:海口中天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海南海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海南华久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原名:海南华维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海南嘉德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海南鹏林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海南乾圆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三)第三检查组
组长:冯红娟
组员:孙雪梅、林春娇、梁安会、李诵华、许变变
7家检查对象:海南翔得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海南永信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海南汇则会计师事务所、海南平翔会计师事务所、海南柏诚会计师事务所、海南中鸿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海南审信会计师事务所
六、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省财政厅联合省注协开展执业质量检查,是贯彻落实中办发〔2023〕4号文的具体举措,对推动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有机结合,优化执业环境,净化行业风气,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被查会计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并确定1名工作人员,做好对接联络工作。
(二)认真自查,积极配合。被查会计师事务所要做好迎检准备,及时归整各类业务档案、财务资料及内部管理制度等文件资料,重点围绕上述7个方面的检查内容认真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按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资料清单详见附件);要按检查组要求及时派员参加检查工作会议,如实回答检查人员的询问,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推诿、阻挠或拒绝检查。
(三)依法行政,遵守纪律。检查组应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查,并严格遵守检查纪律、廉洁纪律和保密纪律。检查期间,被查会计师事务所应支持和尊重检查组遵守廉洁纪律,发现检查人员有违纪违规的行为,可向省财政厅或省注协反映。
省财政厅联系人:严 薇 联系电话:68531773
韩素妹 联系电话:68531650
省注协联系人:冯红娟 联系电话:68531780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资料清单
海南省财政厅
2024年9月11日
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资料清单
序号 | 目 录 | 提供人签名 | 提供日期 | 备注 |
1 | 声明书 | | | |
2 | 省财政厅批文、执业许可、营业执照 | | | |
3 | 章程或合伙协议 | | | |
4 | 近3年的合伙人或治理层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等 | | | |
5 |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员工名单和缴纳社保记录 | | | |
6 | 业务培训情况明细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 | | | |
7 | 对员工的业绩评价考评指标及2023年度考核情况表以及考核评价结果 | | | |
8 | 近3年从业人员晋升情况明细表 | | | |
9 | 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 | | |
10 | 业务咨询制度 | | | |
11 | 重大分歧处理制度 | | | |
12 | 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 | | |
13 | 公章或印章管理制度 | | | |
14 | 职业道德(包括独立性)制度或职业道德守则 | | | |
15 | 业务报告发文登记簿及收费清单(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 | | | |
16 | 业务档案登记簿及工作底稿借阅登记簿(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 | | | |
17 | 自查报告(附:本所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审计报告的截图) | | | |
18 | 财政部门、行业协会出具的检查报告以及事务所的整改报告等 | | | |
19 | 2023年度和2024年6月财务报表 | | | |
20 | 职业风险基金计提账务资料 | | | |
21 | 职业责任保险投保资料 | | | |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mof.hainan.gov.cn/sczt/0503/202409/9b67e9ad942e4864903e6b1cfd28f5c3.shtml?ddtab=tr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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