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时间:2024-10-10 文章来源:河北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河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河北省财政厅日前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冀财采﹝2024﹞1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供应商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当事人之一,负责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供给。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保障供应商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不断推进,为落实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邀请供应商的相关规定,供应商对其参与项目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不含集中采购机构)代理质量进行履职评价,供应商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等要求,我省开发建设河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为规范完善配套支撑制度,保障供应商平等参与以上各项政府采购活动,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参考其他省市做法,制定了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七条内容。主要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服务平台功能介绍、供应商基本条件、登录服务平台、邀请供应商的程序要求、评价采购代理机构的内容和方法、“政采贷”信用融资介绍和要求、维护管理权限、解释权限和有效期等内容。
三、重点把握
《办法》起草过程中,重点把握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坚持目标导向。本《办法》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参与服务平台各项政府采购活动的制度规范,是我省健全政府采购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为完善政府采购信用评价,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打下良好基础。
二是坚持功能导向。本《办法》着力规范邀请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政采贷”信用融资等服务平台功能中的各方行为,确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邀请供应商,供应商对其参与项目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质量进行履职评价,供应商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等政策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三是坚持结果导向。本《办法》的出台,对邀请供应商、代理机构评价和“政采贷”信用融资等应用结果的产生提供了制度依据。
原文链接:http://czt.hebei.gov.cn/root17/zfxx/202410/t20241009_20864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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