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 | 关于《贵州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4-10-15 文章来源:贵州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一、起草背景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建〔2019〕111号)已到期,为进一步落实企业矿山生态修复责任,规范矿山生态修复基金提取、使用和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土地复垦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重新制定《贵州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取得采矿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关闭或政策性关闭的矿山。本办法所称矿山生态修复基金,是指矿山企业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等生态修复义务,根据通过评审公示并符合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实际需要的《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以下简称《方案》),将其中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和生产成本,通过专户专帐核算,用于矿山生态修复的专项资金。《办法》分总则、基金计提、基金使用、监督管理、附则共五章二十七条。
(一)新增政策依据
新增土地复垦费,补充了《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依据。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保证金已转基金。
(二)基金名称变化
《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规范》矿山生态修复指依靠自然力量或通过人工措施干预,对因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土地损毁和植被破坏等矿山生态问题进行修复,使矿山地质环境达到稳定、损毁土地得到复垦利用、生态系统功能得到恢复和改善。《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采矿生产项目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统一纳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进行管理。因此,全文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修改为矿山生态修复基金。
(三)明确职能职责
1.《办法》中提出县级财政、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部门及时组织矿山企业、开户银行签订基金监管协议,并报市级相应部门备案。开户银行应每季度末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供基金计提、使用和余额情况,财政部门审核后函告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部门。明确了由市级进行备案,避免歧义,同时与《办法》第二十条部门职责相对应。
2.根据职能职责补充了生态环境部门生态损害监管。
(四)明确基金使用范围
1.明确地下水、地表水污染不适用,但含水层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一致。
2.明确基金包含土地复垦费。
3.明确矿区地表建构筑物损毁赔偿和土地流转等与矿山生态修复措施无关。
(五)明确基金计提方式
1.明确矿山企业应每年11月25日前将基金计提和使用情况、生态修复成效及下一年度生态修复计划报县级自然资源、财政和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2.明确转让人已计提的基金本息包含了已使用部分,该部分不应转让,易产生歧义。
3.明确矿山企业结合实际开采情况,认为原《方案》不适用的,可向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提请核实,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核实同意后,矿山企业可向原发证自然资源部门申请重新修订或编制《方案》和确定基金计提数额和时间。
(六)明确原办法作废
印发之日起,《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建〔2019〕111号)同时废止。新办法实施期至2028年12月底,实施期间依据国家政策规定适时修订。
原文链接:https://czt.guizhou.gov.cn/jdhy/wzjd/202410/t20241010_859222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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