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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撤销合肥庐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许可的决定

时间:2024-10-22 文章来源:安徽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皖财会〔2024〕1005号

  当事人:合肥庐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三孝口街道寿春路356号徽商国际大厦2804室

  2024年4月7日,我厅收到关于合肥庐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首席合伙人林严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投诉举报。经调查发现,2019年1月至2022年1月,你所首席合伙人林严社会保险由安徽宝申会计师事务所缴纳,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林严在安徽晨阳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申报个人所得税并领取工资薪金,属于未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因你所在获得执业许可时,隐瞒了林严未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不具备合伙人条件的事实,属于采取欺骗手段获得执业许可。

  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

  你所在我厅下达的《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撤销合肥庐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许可告知书》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我厅决定撤销你所执业许可。我厅将同时办理你所执业许可注销手续。你所应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终止执业,并及时向我厅交回合肥庐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许可证书。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如你企业主体继续存续的,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企业名称中不得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并应当自执业许可被注销之日起10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你所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2024年10月12日


原文链接:https://czt.ah.gov.cn/czdt/tzgg/1496486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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