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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广州晟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4-11-05 文章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浙财执法〔2024〕85号

  

  投诉人:广州晟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石壁一博隽商务园2-2座3A06房

  被投诉人:浙江省中医院

  地址:杭州市邮电路54号

  被投诉人:浙江豪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远洋国际中心1号楼1706室

  中标供应商:浙江朗通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群丰村东瑞大厦主楼211室

  

  投诉人广州晟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浙江省中医院钱塘院区1、4号楼配套家具采购项目(编号:HSZB-2024-619,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7月2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7月29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广州晟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限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证书。事实依据:评审因素的认证证书的第2条评分细则:家具的生产厂商具有CEC家具产品环保卫士认证证书的得1分。CEC 是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的简写,该公司是第三方的认证服务组织。家具产品环保卫士认证证书,在市场上还有其他的第三方认证服务组织可以办理,如广东中认联合认证有限公司(证据1),要求投标人提供CEC的认证证书,等于就是指定投标人在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办理相关的认证证书,这是《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的禁止行为之“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事项2:实施方案的评审因素没有量化。事实依据:本次招标项目中,将实施方案细化到项目实施规划方案、生产实施方案、品质管理管控过程和安装服务实施方案这4点来评分(证据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这句话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二是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分值也须量化到区间。但是实施方案细化后的4个评审因素的评审分值并没有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只是简单地设立了1分、2分、3分的分值,那这样的话,评委在打分的时候又是依据什么量化的标准给不同的投标人打分呢?1分、2分、3分相对应的量化标准又是什么呢?这是《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的禁止行为之“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投诉事项3:售后服务的评审因素没有量化。事实依据:本次招标文件中,售后服务的评分细则为: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的优劣、技术力量和装备的配备情况、服务响应时间等有利于采购人的程度;售后服务、维修保养具体内容、说明及承诺,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方案与采购需求的满足程度进行评审 (评审分值为1分或2分或3分或4分),未提供不得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这句话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二是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分值也须量化到区间。但是售后服务细化后的评审因素的评审分值并没有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只是简单地设立了1分、2分、3分的分值,那这样的话,评委在打分的时候又是依据什么量化的标准给不同的投标人打分呢?1分、2分、3分相对应的量化标准又是什么呢?这是《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的禁止行为之“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投诉事项4:检测报告的评分细则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事实依据:要求提供主要原材料一年内的检测报告,这个“一年内”的时间要求就是很明显地排斥那些办理检测报告超过一年的投标人的行为,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上是没有时效性一说的,如果投标人在2022年办理了相关的检测报告,那么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又不得不浪费钱去办理一份最新的检测报告,这是极其明显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的行为。这是《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的禁止行为之“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事项 5:要求提供样品,并对此进行打分。事实依据:本次招标中要求提供部分原材料小样和成品的样品,并对样品设立的分值进行打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本次招标的货物是家具,不是类似于鲜活农副产品等货物,需要通过感官、嗅觉、 触摸等手段进行判断比较是不是符合采购需求,不属于用书面形式难以准确描述或文字描述与实际样品差距比较大的情形。其次,样品的质量与中标人实际供货的质量两者之间不是等于号,如果投标人的样品质量好,那是不是就等于实际供货的质量好?如果两者之间并无关联,那要求提供样品干吗?如果样品好就代表着实际供货的产品好,那请问还要履约验收干什么?而且招标文件第64页也写了,清单图片及规格为参考,中标单位需核实现场后提供深化图纸以及材料小样供采购人确认,以最终经确认的要求为准。那么也就是说,最后供货的产品还是要采购人确认的,那这样的话,还有什么必要提供样品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投诉事项6:代理机构未履行对质疑事项予以核实的法定义务,答复内容与事实明显不符。事实依据:1、我公司提出招标文件中要求的CEC家具产品环保卫生认证证书,只能在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办理,属于指定了证书的办理机构,同时指出了家具产品环保卫生认证证书市面上有多家机构可以办理。在我公司已经讲清事实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代理机构只是简单地以《政府采购 家具项目采购需求管理指南》为挡箭牌,在没有认证核实质疑情况的基础下就做出与实施明显不符的答复,已经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我公司就实施方案、售后服务这两项评审因素的未量化的问题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的答复函中均提到我公司未提供具体有效证据材料,然后简单的说这两项评审因素不属于“未细化量化”的情形。第一,我公司已经将招标文件中实施方案、售后服务这两项评审因素附在了质疑函中。第二,我公司在质疑函中提出“评委是以什么样的量化标准给不同的投标人打分”,代理机构并没有给出回答。3、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主要原材料一年内的检测报告,我公司质疑这个一年内的时间设定排斥潜在投标人。但是代理机构“答非所问”,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对一年内的时间要求,不能作出合理说明。4、代理机构发布了《关于浙江省中医院钱塘院区1、4号楼配套家具采购项目质疑函的质疑答复公告》,我公司在《答复公司》的附件中的《质疑答复函1》发现有供应商也就该项目提出了质疑,其中一个质疑事项为:投标产品技术参数要求中4项产品要求提供1000H盐雾试验不合理,代理机构给出的答复为“供应商提出质疑未提交1000H的盐雾测试加上前期的样品准备至少要45天的时间证明材料和事实依据。并且电解钢板,缓冲合页,三合一连接件做为家具产品上的市场通用材料配件,且招标文件并未限制受检人为投标人。衣柜做为一个通俗的产品名称,属于大多数家具生产商日常产品,理应符合要求,招标文件要求中标后20个工作日内提供检测报告并非是中标后再去做检测报告,故质疑不成立。”(证据略)。我们简单的算一下,1000H就是41.6天,20个工作日最短也就26天。而且招标文件中关于盐雾试验的检测并不是国家强制规定,即使是日常产品,不办难道犯法吗?这么简单的道理,但是代理机构做出的答复却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虽然这份质疑函不是我们公司提交的,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财政部门有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我公司也就一并提出。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第六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第六十七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投诉人广州晟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实施方案的评分标准截图等相关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豪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答复:我司于2024年7月30日已发布更正公告,将“具有CEC家具产品环保卫士认证的得1分”更正为“具有家具产品环保卫士认证的得1分”,详见附件3。故不存在投诉事项所涉及的内容,投诉不成立。针对投诉事项2答复:首先评标办法中对“实施方案”的具体因素、评审点已做详细描述,统一了专家的评审要点;其次每个评审事项的评分已经量化到了具体分值 (评审分值为1分或2分或3分);最后每个评审事项的分值在3分以内,故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已最大程度上限制了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投诉人也未提供相关具体有效证据材料。综上所述,本投诉事项所涉及评审因素已最大程度细化、量化,不存在评审因素没有量化的情形。针对投诉事项3答复:首先评标办法中对“售后服务”的具体因素、评审点已做详细描述,统一了专家的评审要点;其次每个评审事项的评分已经量化到了具体分值 (评审分值为1分或2分或3分或4分;最后每个评审事项的分值在4分以内,故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已最大程度上限制了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投诉人也未提供相关具体有效证据材料。综上所述,本投诉事项所涉及评审因素已最大程度细化、量化,不存在评审因素没有量化的情形。针对投诉事项4答复:1、考虑目前市场上政府部门曝光的产品抽检测不合格情况较多,且项目所采购的家具产品用于医院,医院病人聚集,本身身体较差,对产品的质量尤为重要。2、市场上原材料各个品牌的厂家默认的检测报告有效期为一年,均会在次年进行产品的送检。3、在参与投标的12家供应商中10家均提供了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综上所述,要求提供主要原材料一年内的检测报告并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针对投诉事项5答复:1、本项目为家具采购,样品可以让采购人更直观地了解产品的材质、工艺、颜色、尺寸等实际情况,有助于判断产品是否符合采购需求和质量标准。通过对样品的评估,可以提前发现潜在的问题或不足之处,避免在大规模采购后出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2、样品也为供应商提供了一个展示其产品优势和特色的机会,增加了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3、中标人的样品须进行封存,作为履约验收的依据,故提供样品也能保证交货的产品能与投标文件承诺的一致性。4、提供样品也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综上所述,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针对投诉事项6的说明:投诉人所述事实依据1的回复详见“针对投诉事项1的说明”。投诉人所述事实依据2的回复详见“针对投诉事项2的说明”和“针对投诉事项3的说明”。投诉人所述事事依据3的回复说见“针对投诉事项4的说明”。投诉人所述事事依据4内容为未依法进行质疑过的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九条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综上所述,我司认为广州晟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浙江豪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了招标文件、质疑函、质疑回复、评标报告、更正公告等相关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省中医院辩称:我院全权委托该项目采购代理公司“浙江豪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处理投诉事项,我方回复意见与采购代理公司回复意见一致。

  中标供应商浙江朗通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述称:本公司参加贵方组织的浙江省中医院钱塘院区1、4号楼配套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SZB-2024-619)的采购活动,1.按招标公告要求获取招标文件;2.所有投标流程都合法合规;3.所投的产品完全满足采购文件要求。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HSZB-2024-619),2024年7月11日发布采购公告,7月23日发布第一次更正公告,7月29日发布第二次更正公告,7月30日发布第三次更正公告,8月1日13:30开标。共有浙江三正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卓银家具有限公司等12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投诉人未参与投标。8月12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浙江朗通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本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招标文件(7月11日)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序号9:样品:提供。

  招标文件(7月11日)第三章 评标办法 四、评审内容及标准(一)资信商务技术分(70分)

  

  评审因素

  评分细则

  分值

  认证证书

  ......;具有CEC家具产品环保卫士认证的得1分。

  注:需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

  2

  检测报告

  根据提供产品制造商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主要原材料(如板材、钢材、海绵、面料、五金、封边条、涂料、胶水、塑料件等)的检测报告(一年内),每提供一个种类的原材料检测报告,得0.5分,最高得3分。

  投标人提供原材料供应商符合上述要求的检测报告也可采用,但必须提供投标人购买对应原材料的发票复印件(一年内)。

  备注: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由具备家具成品及其原辅材料检测能力并通过国家计量认证(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

  3

  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规划方案,提出合理的项目整体实施方案,能按照项目分解节点,并可跟踪实施 (评审分值为1分或2分或3分)。

  3

  生产实施方案,具备生产能力,在规定的时间内有计划的完成项目需求产品的生产装配,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方案与采购需求的满足程度进行评审 (评审分值为1分或2分或3分),未提供不得分。

  3

  品质管理管控过程,有独立品管部门和专门品管人员,确保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完善,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方案与采购需求的满足程度进行评审 (评审分值为1分或2分或3分),未提供不得分。

  3

  安装服务实施方案,安装方案的制定,根据货物交付时间节点,落实送货安装时间和人员安排,确保按期交付使用,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方案与采购需求的满足程度进行评审 (评审分值为1分或2分或3分),未提供不得分。

  3

  售后服务

  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的优劣、技术力量和装备的配备情况、服务响应时间等有利于采购人的程度;售后服务、维修保养具体内容、说明及承诺,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方案与采购需求的满足程度进行评审 (评审分值为1分或2分或3分或4分),未提供不得分。

  4

  样品

  产品整体观感:对样品外观造型、内部结构、特色设计及能够实现产品

  的整体使用功能等进行评分 (评审分值为1分或2分)。

  2

  安全性:对样品的平稳性、牢固度、承重强度、安全性进行评分(评审分值为1分或2分)。

  2

  符合性 :对样品的尺寸、材质、款式,整体效果的符合性进行评分(评审分值为1分或2分)。

  2

  制作工艺 :对样品表面平整度、油漆、连接部分、外观质感、封边处理等生产工艺方面进行评分 (评审分值为1分或2分或3分或4分)。

  4

  异味:对样品有无异味、有无刺鼻刺眼感进行评分(评审分值为1分或2分)。

  2

  小样质量 :(1)主材小样是否干燥、坚实,无腐烂、缺损;表面涂层手感是否光滑,无明显粒子、涨边和不平整方面进行评分(评审分值为1分或2分)。

  (2)五金小样:是否无臼点、无锈迹、发亮、硬度达标及使用时开关柔顺无杂音,无阻害等进行评分 (评审分值为0.5分或1分)。

  3

  招标文件(7月11日)第四章 采购内容及需求 二、采购货物数量及技术要求:

  

  序号

  品名

  参考图片

  规格:长*宽*高(mm)

  技术要求

  暂定数量

  单位

  7

  普通诊桌(提供样品)

  

  (核心产品)

  

  图略

  1400*750*750

  1.框架白蜡木实木,甲醛未检出;抑菌率≥99%,耐霉菌性能达到0级,阻燃1 级,含水率合格; 2.水性抗菌漆,甲醛含量≤10mg/kg, VOC及重金属未检出;空气净化功能净化效率≥85%;

  3.侧柜侧板芯板实木多层板贴胡桃木皮,甲醛及重金属未检出;抑菌率≥99%,阻燃1 级,防腐性能及防虫性能合格; 4.配置:主桌面+侧柜(抽屉柜+打印机柜)+前挡板+侧脚板。有埋线装置; 5.诊桌,依据QB/T 4371-2012,GB/T 17658-2018,GB/T 31106-2014等标准,甲醛未检出;涂层可迁移元素未检出,抑菌率≥99%,阻燃1 级,耐霉菌性能达到0级,提供检测报告或承诺中标后20个工作日内提供检测报告。

  122

  张

  31

  医生办公椅(提供样品)

  图略

  580*535*950

  1.超纤皮,甲醛及重金属未检出;抑菌率≥99%,阻燃1 级,耐霉菌性能达到0级;

  2.定型海绵,压缩永久变形≤3%,回弹率≥55%,甲醛及重金属未检出,阻燃1 级,产烟毒性等级合格;

  3.椅背:PP可回收环保材料,塑背随人体可压弯90°角以缓解腰部疲劳,回弹不变性,灵活靠背满足不同坐姿,镂空设计透气性能佳;

  4.优质五星尼龙脚;

  5.优质气压棒,密封性能及耐高温性能合格,循环寿命30万次合格;耐盐雾合格;

  6.办公椅,依据QB/T 4371-2012,GB/T 27904-2011,GB/T 6343-2009等标准,甲醛及TVOC未检出,

  抑菌率≥99%,阻燃1 级,抑菌率≥99%,耐霉菌性能达到0级,提供检测报告或承诺中标后20个工作日内提供检测报告。

  531

  张


  1.清单图片及规格为参考,中标单位需核实现场后提供深化图纸以及材料小样供采购人确认,以最终经确认的要求为准。

  2.参考品牌:

  (1).钢板:宝钢、鞍钢、马钢或同等品牌及以上;

  (2).油漆:华润、大宝、展辰或同等品牌次及以上;

  (3).实木颗粒板:大亚、爱格、瑞格森工或同等品牌及以上;

  (4).实木多层板:兔宝宝、冠华、千年舟或同等品牌及以上 ; (5).铰链,导轨,锁具:海蒂诗、海福乐、FGV或同等品牌及以上 。

  3.以上家具的规格规格尺寸允许有±10mm的偏差;以上表格中关于材料厚度的要求为最低要求。

  三、样品提交要求1.样品清单

  

  序号

  对应产品需求清单

  样品名称

  数量

  1

  清单序号7

  普通诊桌

  1张

  2

  清单序号31

  医生办公椅

  1张

  3

  无

  主材小样:白蜡木实木、实木多层板、胡桃木皮;五金:气压棒、导轨、缓冲合页、拉手

  一套

  6、中标人的样品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作为履约验收的依据,当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的质量与样品不一致时,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退换,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所有费用由供应商全部承担。

  三、更正公告(7月30日)二、更正信息

  

  序号

  更正项

  更正前内容

  更正后内容

  1

  认证证书评分项

  具有CEC家具产品环保卫士认证的得1分

  具有家具产品环保卫士认证的得1分

  四、评审报告显示:浙江朗通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为66.2分,价格得分为2.52分,最终得分为68.72分,排序第一;圣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为63.4分,价格得分为2.18分,最终得分为65.58分,排序第二;......。综上,现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一中标候选人:浙江朗通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圣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中标候选人:杭州恒丰家具有限公司。

  五、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记载了评标委员会对12家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就评审条款“检测报告”“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样品”的评审打分情况。

  六、质疑阶段,投诉人称:质疑事项1:限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证书。事实依据:评审因素的认证证书的第2条评分细则:家具的生产厂商具有CEC家具产品环保卫士认证证书的得1分。CEC 是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的简写,该公司是第三方的认证服务组织。家具产品环保卫士认证证书,在市场上还有其他的第三方认证服务组织可以办理,要求投标人提供CEC的认证证书,等于就是指定投标人在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办理相关的认证证书,这是《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的禁止行为之“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图略)。质疑事项2:实施方案的评审因素没有量化。事实依据:本次招标项目中,将实施方案细化到项目实施规划方案、生产实施方案、品质管理管控过程和安装服务实施方案这4点来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这句话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二是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分值也须量化到区间。但是实施方案细化后的4个评审因素的评审分值并没有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只是简单地设立了1分、2分、3分的分值,那这样的话,评委在打分的时候又是依据什么量化的标准给不同的投标人打分呢?这是《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的禁止行为之“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图略)。质疑事项3:售后服务的评审因素没有量化。事实依据:本次招标文件中,售后服务的评分细则为: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的优劣、技术力量和装备的配备情况、服务响应时间等有利于采购人的程度;售后服务、维修保养具体内容、说明及承诺,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方案与采购需求的满足程度进行评审 (评审分值为1分或2分或3分或4分),未提供不得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这句话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二是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分值也须量化到区间。但是售后服务细化后的评审因素的评审分值并没有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只是简单地设立了1分、2分、3分的分值,那这样的话,评委在打分的时候又是依据什么量化的标准给不同的投标人打分呢?这是《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的禁止行为之“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质疑事项4:检测报告的评分细则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事实依据:要求提供主要原材料一年内的检测报告,这个“一年内”的时间要求就是很明显地排斥那些办理检测报告超过一年的投标人的行为,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上是没有时效性一说的,如果投标人在2022年办理了相关的检测报告,那么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又不得不浪费钱去办理一份最新的检测报告,这是极其明显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的行为。这是《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的禁止行为之“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图略)。质疑事项5:要求提供样品,并对此进行打分。事实依据: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内容及需求得知,本次招标项目共有134个采购标的,而且也对钢板、油漆、实木颗粒板、实木多层板、铰链、导轨、锁具的参考品牌做了要求。但是招标文件中却要求提供普通诊桌、医生办公椅、白蜡木实木、实木多层板、胡桃木皮、气压棒、导轨、缓冲合页、拉手的样品。首先,招标文件采购的并不仅仅是普通诊桌、医生办公椅这两样成品,以及白蜡木实木、实木多层板、胡桃木皮、气压棒、导轨、缓冲合页、拉手的样品。首先,招标文件采购的并不仅仅是普通诊桌、医生办公椅这两样成品,以及白蜡木实木、实木多层板、胡桃木皮、气压棒、导轨、缓冲合页、拉手这些小样。投标人在中标后所供应的是采购内容中的那134个货物,投标人在标前提供的样品再好,那也只是证明样品本身质量不错,样品的质量不等于最后所供货物的质量。并且招标文件中已经对实木颗粒板、实木多层板、铰链、导轨、锁具等小样的参考品牌做了要求。中标人履约时提供货物的小样也只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产品品牌或同等及以上品牌。那既然大家都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那又有什么必要提供小样的样品?如果大家都从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从同一个品牌处购买小样,并将其作为样品送给评委进行打分,那不是就出现投标品牌为同一品牌的情形了吗?这种样品还有什么可打分的呢?其次,招标文件中又约定,中标人的样品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作为履约验收的依据,当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的质量与样品不一致时,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退换。这就更令人费解了。因为招标文件中只要求提供普通诊桌、医生办公椅这两样成品的样品,并没有要求提供所有采购货物的样品,那样品作为“履约验收的依据”,也仅仅是对于普通诊桌、医生办公椅,而不是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所有货物,那么这里仅仅只要求提供2个货物的样品,就不合理了。如果是要和履行合同有关的话,应该是要求提供所有采购货物的样品。综上,我公司认为应该取消样品(图略)。

  被投诉人浙江豪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质疑答复称:质疑事项1答复:国内最具权威且市场上绝大部分的家具产品环保卫士认证证书均有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颁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联合会和浙江省家具行业协会发布的《政府采购 家具项目采购需求管理指南》中商务要求评分项也要求“CEC家具产品环保卫士认证证书”,故本项评分并无不妥,质疑不成立。事实依据:浙江省政府采购联合会和浙江省家具行业协会发布的《政府采购家具项目采购需求管理指南》。法律依据:/。质疑事项2答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分并不冲突。项目实施规划方案、生产实施方案、品质管理管控过程和安装服务实施方案评审条款属于专家主观评分项,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已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不属于“未细化量化”的情形。且贵司未提供相关具体有效证据材料,故质疑不成立。事实依据:采购文件。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二条。质疑事项3答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分并不冲突。项目实施规划方案、生产实施方案、品质管理管控过程和安装服务实施方案评审条款属于专家主观评分项,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已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不属于“未细化量化”的情形。且贵司未提供相关具体有效证据材料,故质疑不成立。事实依据:采购文件。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二条。质疑事项4答复:原材料的检测报告厂家均能提供,并未要求送检单位为投标单位,故不存在极其明显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歧视待遇的行为,故质疑不成立。事实依据:采购文件。法律依据:/。质疑事项5答复:招标人有权根据项目的需要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对小样评分,并不是对其品牌进行评分,如小样均为同一品牌的情形,亦可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中标人的样品作为履约验收的依据,该样品指的是投标时提供的样品。招标文件并未要求提供所有样品,其他产品根据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约定进行验收。故质疑不成立。事实依据:采购文件。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二十二条。

  七、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豪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原评标委员会4名成员签署的《关于浙江省中医院钱塘院区1、4号楼配套家具采购项目评分意见说明》显示:1、上述两个评审因素为主观分,评分细则中的评分已经量化到了具体分值,可以根据评分分值对各投标人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分。2、经核查本项目的评分情况,也未出现评审专家在上述条款评审中出现的不公正评审的情况。

  八、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豪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浙江省中医院钱塘院区1、4号楼配套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SZB-2024-619)的补充说明》:截止2024年8月20日,我公司未收到关于浙江省中医院钱塘院区1、4号楼配套家具采购项目评审过程和采购结果的质疑。

  九、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提供了《关于“浙江省中医院钱塘院区1、4号楼配套家具采购项目”的评审条款检测报告的相关说明》。内容为:1.一年内检测报告是对拟投入本项目“采购标的主要原材料(如板材、钢材、海绵、面料、五金、封边条、涂料、胶水、塑料件等)”的要求,本项目是医疗系统采购的家具项目,关乎着医护患者的安全和健康,要求货物新、品质好、价格合理。如果要求提供一年以上的检测报告,采购到的货物有可能会出现陈年旧货,以次充好的情形。例如:“普通诊桌:框架白蜡木实木,甲醛未检出;抑菌率≥99%,耐霉菌性能达到0级,阻燃1 级,含水率合格。”如是一年前检测报告所检的白蜡木实木,其抑菌性能、耐霉菌性能、含水率等都将发生很大的变化。因此,根据本项目的特点,要求主要原材料的检测报告在一年内,是确保成品家具品质的重要因素。在采购需求的调研中,我们了解到很多生产厂家每年都会对自身生产的产品或原材料的检测,以确保供货质量。2.浙江省政府采购联合会和浙江省家具行业协会发布的《政府采购家具项目采购需求管理指南》附录H中描述“采购人设置家具采购项目技术要求的评分量化指标和对应分值占总分值权重信息详见表H.2”。在H.2表 技术要求评分项中“序号3:须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主要原材料(如人造板、面料、海绵、五金配件、封边条、涂料、胶黏剂、塑料件等)的检测报告(一年内)。采购人可自行决定需提供原材料 检测报告的种类。每提供一个种类的原材料检测报告,得1分,最高得3分。原材料供应商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检测报告也可采用,但必须提供供应商购买对应原材料的发票扫描件 (一年内)。 注: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由具备家具成品及其原辅材料检测能力且具有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文中明确描述了对于人造板、面料、海绵、五金配件、封边条、涂料、胶黏剂、塑料件等主要原材料要求提供一年的检测报告。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第三款规定“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根据采购项目需求特点,参考行业协会推荐意见,且综合本项目的实际特点、因素编制招标文件并无不妥之处。3.在采购文件中评审因素为:根据提供产品制造商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主要原材料(如板材、钢材、海绵、面料、五金、封边条、涂料、胶水、塑料件等)的检测报告(一年内),每提供一个种类的原材料检测报告,得0.5分,最高得3分。采购文件中罗列出来的主要原材料为9类,也没有限制提供更多的主要原材料类别,供应商只要提供6类主要原材料的相关检测报告即可得到满分3分。从投标的结果情况看,在参与投标的12家供应商中10家均提供了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且该项评分分值仅为3分。4.检测报告在本项目中仅为一项评审因素,并非实质性条款,未提供检测报告只是该评审项不得分,也不会认定为无效标。因此,该评审因素并非是歧视性、排他性条款。本项目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充分调研,根据项目的具体需求和特点,合理设置评审因素,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有效。

  十、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经本机关咨询,浙江省家具行业协会提供了3名专家签署的《关于HSZB-2024-619浙江省中医院钱塘院区1、4号楼配套家具采购项目投诉项目专家评审的情况说明》。

  十一、未提交投标文件的企业关于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提出投诉,是否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具有行政诉讼的权利。本机关调取了《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4)浙06 行终156 号)。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 号)第十一条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第十七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 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即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的应为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仅可就采购文件提出质疑。本案中,上诉人**公司虽已获取招标文件并提出质疑,但未实际参与案涉招标活动,其并非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故被上诉人绍兴市财政局的处理意见对上诉人**公司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上诉人**公司针对被诉行政处理决定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十二、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省中医院出具了《浙江省中医院钱塘院区1、4号楼配套家具采购项目基本情况》,表示合同已履行完毕。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评审因素“CEC家具产品环保卫士认证”,投诉人以“CEC 是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的简写......要求投标人提供CEC的认证证书,等于就是指定投标人在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办理相关的认证证书”为由主张“限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证书”,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对此作了解释说明:“浙江省政府采购联合会和浙江省家具行业协会发布的《政府采购家具项目采购需求管理指南》中商务要求评分项也要求‘CEC家具产品环保卫士认证证书’”,并且被投诉人于2024年7月30日将前述评审因素修改为“家具产品环保卫士认证”,发布了更正公告。投诉人未提交投标文件,也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证明此投诉事项损害其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将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作为评审因素,确有不当,但此评审因素在开标前已修改,结合没有供应商对修改后的评审条款提出质疑投诉,以及多家供应商在此修改后的评审条款上响应得分,故不影响本项目采购结果。据此,投诉事项1,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二、关于投诉事项2、3。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评分项,并不冲突。被投诉人浙江豪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提供了《关于浙江省中医院钱塘院区1、4号楼配套家具采购项目评分意见说明》,拟证明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评审条款“实施方案”“售后服务”进行评分。投诉人对其主张“没有量化”。经审查,评审条款“实施方案”“售后服务”属于主观评分项,明确了评审标准,分值分别为3分、4分,并且分成3档、4档,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投诉人未提交投标文件,也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证明此投诉事项损害其合法权益。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前述评审条款每项分值、占商务技术分比重、专家评审打分以及供应商对评审过程和采购结果的质疑等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2、3,均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4。评审条款“检测报告”中,要求供应商提供一年内的检测报告,投诉人以“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上是没有时效性一说的”为由主张“这是极其明显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的行为”。被投诉人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此所作解释,以及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豪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了《关于浙江省中医院钱塘院区1、4号楼配套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SZB-2024-619)的补充说明》。浙江省家具行业协会提供的《关于HSZB-2024-619浙江省中医院钱塘院区1、4号楼配套家具采购项目投诉项目专家评审的情况说明》,从产品质量角度说明家具的原材料需每年定期检验,明确不能仅限定提供1年内检测报告才可得分,因为检测形式多样且检测报告不存在有效期1年的限定。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予以支持。据此,投诉事项4,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四、关于投诉事项5。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可以要求供应商在响应环节提供样品。被投诉人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样品设置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本项目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普通诊桌、医生办公椅和主材小样、五金等样品,并明确规定了样品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分值,并无不当。据此,投诉事项5,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6。如上所述,设置“CEC家具产品环保卫士认证”为评审因素,确属不当,本机关予以指正。被投诉人浙江豪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实施方案、售后服务”质疑答复内容,并无不当。故,对投诉人主张“代理机构未履行对质疑事项予以核实的法定义务,答复内容与事实明显不符”,部分予以支持。另,被投诉人浙江豪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其他供应商质疑事项的处理情况,并非认定其就投诉人质疑事项所作答复是否合法、合理的有效证据材料。据此,投诉事项6,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综上,投诉人关于浙江省中医院钱塘院区1、4号楼配套家具采购项目(编号:HSZB-2024-619)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因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履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2024年10月25日

  

  (本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czt.zj.gov.cn/art/2024/11/4/art_1164164_589298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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