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8-12 文章来源:贵州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财资环〔2021〕79号
各市(州)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贵安新区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有关单位:
为规范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我们修订了《贵州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12月2日
附 件
贵州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10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34号)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央和我省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历史遗留和责任人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等工程,以及生态修复工程的调查、勘查、设计、监理和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规划统领、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逐步形成“资金统筹整合、社会资本参与、部门协同推进、综合治理修复”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市县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要求使用好专项资金,同时按照中央和省关于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有关意见,统筹整合相关专项资金,用于具有全省性、跨区域或者影响较大的国土空间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共同负责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分配建议方案审核和资金拨付,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开展预算监管,并视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市县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具体实施方案的编制、审核和项目储备,对各市县的申报信息进行全面审核,负责项目立项、组织全省项目实施,研究提出年度工作任务及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完成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申请、组织实施及使用管理,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和上报、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市县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本区域实施方案的编制、审核和项目储备上报等工作,对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并报送上级部门;具体组织项目实施、日常监管、竣工验收等,落实后期管护责任。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
(二)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程;
(三)历史遗留和责任人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工程;
(四)其他与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相关的直接支出。
第七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等国家管控要求的项目;
(二)有明确修复责任主体的项目;
(三)已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四)公园、广场、雕塑等旅游设施与“盆景”工程等景观工程建设;
(五)修建楼堂馆所、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弥补企业亏损;
(七)其他与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无关的支出。
对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或调整,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下的支持事项,应当及时退出。
第八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用于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以及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程的资金采取项目法方式分配;用于历史遗留矿山和责任人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的资金采取因素法或项目法方式分配。
(一)采取项目法方式分配的,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择优确定具体项目。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建立全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储备库,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储备库中的项目,未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当坚持总投资和绩效目标不降低原则进行调整。项目实施方案调整,按照原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及上报。
(二)采取因素法方式分配的,根据以下公式进行分配。某市(州)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总额×该市(州)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面积/全省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面积。对上年度因素法分配资金落实不到位、预算执行不力、工作推进缓慢的市(州),在当年减少其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具体分配金额由省自然资源厅商省财政厅确定。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设立绩效目标、细化建设工期、保证工程质量、明确责任主体,并由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按期保质保量完成作出书面承诺。
专项资金按照市县申报的投资规模、年度实施计划、项目前期准备情况、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由省级切块下达,市级财政部门按照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的拨款申请和报账材料等,及时拨付资金。
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向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报告本地区上季度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实施进度台账、资金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等。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有关规定处理。专项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引入社会资本的,应当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省自然资源厅应科学合理确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跟踪绩效运行情况,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省财政厅在每个预算年度结束后或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时在省自然资源厅自评的基础上,根据需要进行重点评价,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责成省自然资源厅整改。
市县在绩效管理中发现违规使用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报告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将专项资金使用和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管理、完善政策及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包括对决策、管理、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指标的考核。具体内容包括:决策情况、计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相关制度建设情况、资金到位使用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以及实现的产出、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等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各市(州)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在次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省级分配下达专项资金的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汇总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并进行综合评价,商省财政厅同意后,报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等部门审核,并抄送财政部贵州监管局。
第十三条年度预算执行完成或项目完成后,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并在自评基础上开展绩效评价,市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选取部分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当作为改进预算和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可委托专家、社会机构等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并对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
第四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自然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组织项目,合理筹措资金,避免形成隐性债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不得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与工程无关的支出,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如发现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调整等不规范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并按程序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投入工程项目形成的各类资产,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管护责任,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不得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资金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期满后视政策实施、调整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建〔2020〕175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czt.guizhou.gov.cn/zwgk/zfxxgk/fdzdgknr/zcfg/bmwj/202112/t20211205_719179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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