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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监管局:做好财会监督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时间:2022-10-13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作者:佚名

审理工作作为财会监督检查程序中的重要一环,既是依法行政的体现,也是保证检查质量的必要举措。新形势下开展好审理工作,要从提高认识、锐化思维、优化方法、能力建设等多个方面下好功夫。

  提高对审理工作的认识。做好审理工作,首先要讲政治。要胸怀“国之大者”,牢记“以政领财,以财辅政”,自觉将检查情况放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中考虑和把握,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次,要讲法纪。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的条款以及各项会计准则、财经纪律,做到审理实践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第三,要讲质量。保证检查工作质量是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审理的质量高低决定了整个检查质量的高低。要全面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的职责,质量为先,兼顾效率,注重讲证据、讲政策。

  锐化审理工作的思维。审理工作是监督检查工作的再检视,需要锐化三种思维。一是把握好市场主体的“三对关系”。对企业会计责任以及与之对应的审计责任的审理,在“与政府、银行、社会的关系”这一框架中做判断。二是围绕财会监督的“三个方向”。方向是检查的最终目的,要围绕财会监督“创新、风险、公平”的监管方向,检视每个检查。三是用好财会监督“三种思路”。要活用“闻一知十、一叶知秋、见木成林”三种思路,从会计表象去了解企业经营活动,从审计活动表象去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再从单个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引申到整个行业。

  优化审理工作的方法。审理工作既是财会监督检查工作的延伸,又与检查工作有着一些差别,在方法上有其独特性。一是摆正位置。作为审理人员,需要客观公正,对参加审理人员、被检查企业、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都要认真听取,辨别动机,厘清事实,对比印证。二是尊重常识。审理工作往往涉及各种较新的行业、企业,可能无法实现和现场检查人员那样全面了解,应在尽力与现场检查人员充分沟通的前提下,有时需要依赖常识和逻辑判断。三是要有证据意识。审理中要时刻树立证据充分的意识,从证据链的完整性角度进行检验,对于不够完整的,立即提示检查组人员完善补充。

  提升参审人员的能力。审理工作要求在短时间内,消化吸收查出情况,快速分析,准确定性,更加需要审理人员具备较强的政策和专业水平。因此,应加强审理人才培养,不断提高审理人员综合素质、胜任能力。一是多学。需要在财会概念、检查思维、典型案例等各个方面做好积累,日日不断,水滴石穿。二是多看。财会监督涉及行业广泛,市场发展日新月异,需要广泛阅读,对重点行业做到及时跟踪。三是多思。多学哲学、逻辑学,提升思辨能力,立足于维护财经纪律和市场经济秩序,围绕市场主体“三对关系”,和“创新、风险、公平”三个方向,常常思考。四是多做。一线人员在检查中需要运用审理思维,并积极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审理工作,加强交流学习,在实践中淬炼本领。


原文链接:http://sh.mof.gov.cn/dcyj/202209/t20220927_384293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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