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财政法治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监督举报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财采购〔2023〕1066号)

时间:2023-12-11 文章来源:吉林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财采购〔2023〕1066号

  

  当事人:吉林省中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00MA152X1433

  地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站前街柏林委南苑绿洲小区A2号楼107

   

  本机关对你单位在“吉林师范大学四平校区物业服务外包项目(项目编号:JLZC202301726)”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1日对你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参加“吉林师范大学四平校区物业服务外包项目(项目编号:JLZC202301726)”政府采购活动中,在本项目投标文件第281页提供的“帝王环卫牌HDW5078ZYSE6”的机动车辆证明材料与事实不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成交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举报人提交的书面材料,你公司提交的答复材料,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答复等证据在案佐证。

  2023年10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事项。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自本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11月10日

  

  


原文链接:http://czt.jl.gov.cn/zwgk/sgszl/xzcfxx/xzcf/202311/t20231114_2881786.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