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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财监〔2023〕1028号)

时间:2023-12-11 文章来源:吉林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财监〔2023〕1028号

  

  当事人:通化县水利局

  地  址:吉林省通化县快大茂镇团结路130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3〕532号)要求,我厅于2023年6月26日至7月11日,对你单位202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监督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你单位2022年度未按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净资产变动表和会计报表附注。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八、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二)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净资产变动表”的规定。

  (二)部门决算报表编报数据不准确,金额115.01万元。

  你单位2022年部门决算报表“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财决05表)”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累计金额3071.93万元,与预算会计账簿对应项,累计金额2956.92万元,累计相差115.01万元,账表不符。不符合《部门决算管理办法》(财库〔2021〕36号)第十一条“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工作部署,依法依规编制决算,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的规定。

  (三)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金额18823.25万元。

  1.2022年,中小河大罗圈(石湖及果松段)工程项目、侵蚀沟治理工程项目等,共计14个项目,发生的咨询费、设计费、工程款,累计支出金额18822.76万元,在“业务活动费用”科目列支,截至检查日,你单位未依法设置“在建工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1613 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在建的建设项目工程的实际成本”的规定。     2.2022年,你单位将应当由工会经费承担的体育用品0.49万元,在行政运行经费中列支,未依法设置工会经费会计账簿,单独核算。不符合《吉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吉会办字〔2018〕7号)第三条“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的规定。

  (四)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金额186.31万元。

  1.2022年,你单位将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职工工资143.66万元、社会保险费32.6万元、住房公积金7.25万元,共计金额183.51万元,在“业务活动费用”科目直接列支。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2201 应付职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费(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住房公积金等”的规定。

  2.2022年,你单位将应当在“应缴财政款”科目核算的出售车辆款收入2.8万元缴入国库,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2103 应缴财政款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取得或应收的按照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包括应缴国库的款项和应缴财政专户的款项”的规定。

  (五)未按规定取得原始凭证,金额0.5万元。

  2022年,你单位支付房租费0.5万元,以吉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电子),在其他费用中列支,未取得房屋租赁税务发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

  (六)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金额0.38万元。

  你单位2022年度列支2021年差旅费、电脑维修费、公车加油费等,共计金额0.38万元。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的规定。

  (七)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金额5870万元。

  你单位2022年及以前年度应收款项5870万元,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八)国有资产配置未履行审批手续,金额1.15万元。

  2022年,你单位未履行审批手续,购置办公电脑2台0.96万元、打印机1台0.19万元,共计金额1.15万元。不符合《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及《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90号)第九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和第十四条“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一)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的规定。

  (九)应计未计固定资产,金额27.07万元。

  1.2022年,你单位购置防汛卫星电话4台1.59万元、对讲机40台2.48万元,未入固定资产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及《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

  2.2021年小水库水雨情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项目,购置安装视频监控设备,金额23万元,截至检查日,未入固定资产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及《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第三条“(一)独立于公共基础设施、不构成公共基础设施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管理维护用房屋建筑物、设备、车辆等,适用《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的规定。

  (十)应提未提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金额34.94万元。

  2022年,你单位未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年计提折旧额34.94万元。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第十六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规定。

  (十一)应提未提无形资产累计摊销,金额0.13万元。

  2022年,你单位未按规定计提无形资产累计摊销,年计提摊销额0.13万元。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财会〔2016〕12号)第十六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规定。

  (十二)财政结转结余资金未及时缴入国库,金额73.12万元。

  1998年通化县财政局拨入英额布机构改制经费结余金额70.06万元和2016年度精神文明奖金结转金额3.06万元,共计金额73.12万元,截至检查日,未缴入国库。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 加快支出进度的通知》(财预〔2018〕65号)“三、推进财政存量资金的统筹使用。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收回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定。

  (十三)未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金额20208.56万元。

  2018年、2019年、2020年侵蚀沟治理工程项目、复胜小河流治理工程项目、胜利河治理工程项目、小罗圈河治理工程项目、浑江干流二道段治理工程项目、浑江干流金珠段治理工程项目、喇咕河上游治理工程项目、富民段治理工程项目、大罗圈河(石湖段至果松段)治理工程项目、烟窑沟堤防工程项目,共计12个项目,支出金额20208.56万元,分别于2015年11月至2022年12月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截至检查日,未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不符合《吉林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建〔2016〕859号)第四十六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规定。

  (十四)未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金额18312.87万元。

  复胜小河流治理工程项目,胜利河治理工程项目、小罗圈河治理工程项目、浑江干流二道段治理工程项目、浑江干流金珠段治理工程项目、喇咕河上游治理工程项目、富民段治理工程项目、2013年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2016年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大罗圈河(石湖段至果松段)治理工程项目、烟窑沟堤防工程项目,共计11个项目,支出金额18312.87万元,分别于2015年11月至2022年12月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截至检查日,未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不符合《吉林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建〔2016〕859号)第三十三条“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 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 6个月”的规定。

  (十五)财政资金形成的公共基础设施未入账,金额20208.56万元。

  1.2018年、2019年、2020年侵蚀沟治理工程项目,分别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12月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决算金额2670.7万元,截至检查日,公共基础设施未入账。

  2.复胜小河流治理工程项目,胜利河治理工程项目、小罗圈河治理工程项目、浑江干流二道段治理工程项目、浑江干流金珠段治理工程项目、喇咕河上游治理工程项目、富民段治理工程项目,共计7个项目,支出金额14964.39万元,分别于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截至检查日,公共基础设施未入账。

  3.大罗圈河(石湖段至果松段)治理工程项目、烟窑沟堤防工程项目,共计2个项目,支出金额2573.47万元,2015年11月至2020年10月竣工未验收,但已交付使用,截至检查日,公共基础设施未入账。

  上述行为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第十一条“……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的规定。

  (十六)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金额200.21万元。

  2021-2022年,你单位收取拍卖采砂款203.81万元(2021年99.81万元,2022年104万元),累计上缴国库3.6万元,未缴入国库200.21万元,用于支付砂场纠纷案费、测量费、律师费、通讯业务费等支出37.05万元,截至检查日,账面余额163.16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六条“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的规定。

  (十七)扩大开支范围,金额1.6万元。

  2022年,你单位报销下属单位英额布水库管理中心6-10月防汛值班费1.6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遵守财政制度,强化预算约束,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规定。

  二、处理处罚决定

  (一)对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确保会计信息完整,为政府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二)对部门决算报表编报数据不准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今后要按照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编制部门决算报表,做到数字真实、准确、账表一致。

  (三)对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对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调整会计科目,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对未按规定取得原始凭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严禁列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六)对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照经济业务确认的标准核算费用支出,不得延后列支费用,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七)对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问题,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照财务会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进行清理,严禁长期挂账。

  (八)对国有资产配置未履行审批手续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九)对应计未计固定资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补充登记固定资产,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十)对应提未提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及《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补提固定资产折旧,正确核算固定资产价值,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十一)对应提未提无形资产累计摊销问题,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及《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财会〔2016〕12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补提无形资产摊销,正确核算无形资产价值,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十二)对财政结转结余资金未及时缴入国库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 加快支出进度的通知》(财预〔2018〕65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及时将财政结转结余资金上缴同级财政,避免资金闲置。

  (十三)对未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问题,根据《吉林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建〔2016〕859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尽快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加强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十四)对未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问题,根据《吉林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建〔2016〕859号)有关规定,责令你单位尽快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保证工程项目资料完整。

  (十五)对财政资金形成的公共基础设施未入账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的规定,将公共基础设施登记入账。

  (十六)对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扩大开支范围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立即归还截留挪用的财政收入,及时将财政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追回违规报销的费用,并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同时你单位要进一步厘清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本处罚决定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监督局。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厅将对本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10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czt.jl.gov.cn/zwgk/sgszl/xzcfxx/xzcf/202311/t20231127_29182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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