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财监〔2023〕956号)
时间:2023-12-11 文章来源:吉林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财监〔2023〕956号
当事人:顾凤芹
地址:长春市普阳街2066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3〕531号)要求,我厅对你执业的吉林光大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在本次检查中,检查组调阅了你签字的业务报告,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经查,你签字的部分审计报告存在审计程序实施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不适当的违法事实,这些违法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厅对你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你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10月7日
原文链接:http://czt.jl.gov.cn/zwgk/sgszl/xzcfxx/xzcf/202310/t20231007_26680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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