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D86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吉财社〔2023〕441号
时间:2023-12-11 文章来源:吉林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D86号委员
提案的答复
吉财社〔2023〕441号
农工党省委会:
贵单位在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拓展完善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渠道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和《吉林省深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吉医保联〔2021〕7号)要求,目前我省省直和长春市等6个市县列入国家试点范围,同时国家明确,未经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同意,各地不得自行扩大试点范围。
我省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基金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自求平衡,明确不得使用医保基金(生育)等进行调剂。长期护理保险主要通过个人、单位、财政专项补助、社会资金资助等方式筹集基金,其中对省直和长春市等6个市县试点市县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目前由单位和个人按同比例缴费承担,省直和长春市单位(或个人)缴费比例为0.1%,其他统筹市县单位(或个人)缴费比例为0.075%,缴费基数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对长春等6个试点市县城乡居民参保人员,试点阶段个人缴费和财政分担比例为5:1,个人缴费部分在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时一并缴纳,财政补助部分按照省级和市县财政1:1的比例分担。缴费标准每人每年12元,其中个人缴费10元,省、市县财政每人每年各补助1元。2022年省级财政筹措拨付1123万元,用于支持长期处于失能状态的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群。此外,省红十字会对全省红十字志愿者、无偿献血志愿者、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中的符合条件的困难城乡居民个人缴费部分每人每年资助5元。目前,按照国家要求,试点市县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照职工医保参保人和居民医保参保人两个筹资渠道单独建账、分账管理、分别核算。
下一步,我们将密切跟踪国家政策导向,积极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同时,全力配合省民政厅、省医保局等相关部门,进一步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做好评估论证,并借鉴相关省份经验做法,按照国家部署要求,逐步探索研究福彩公益金支持照护险的有关政策措施。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4月25日
联系人:侯易昕 电话:88550730
原文链接:http://czt.jl.gov.cn/zwgk/jyta/202305/t20230517_23595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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