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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财采购〔2023〕281号)

时间:2023-12-11 文章来源:吉林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财采购〔2023〕281号

  

  当事人:长春理工大学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卫星路7989号

   

  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在组织“长春理工大学电梯更换工程(二)(三次招标)(项目编号:0773-2241GNJLH2CS2716)”政府采购活动中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本机关于2023年1月17日对你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组织“长春理工大学电梯更换工程(二)(三次招标)(项目编号:0773-2241GNJLH2CS2716)”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现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并将其作为资格条件,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要求,影响潜在供应商公平参与本项目响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第六十四条第一款“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采购文件、合同,本项目投诉案件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你单位提交的答复材料等证据。

  2023年2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事项。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3月23日

   


原文链接:http://czt.jl.gov.cn/zwgk/sgszl/xzcfxx/xzcf/202307/t20230717_24178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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