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财采购〔2023〕86号)
时间:2023-12-11 文章来源:吉林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财采购〔2023〕86号
当事人:南昌德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124MA382WRMX0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长山晏乡雄伟路75号一楼101室
本机关对你单位在吉林医药学院2021年中央转向-2-超声实训中心采购项目(二次招标)(项目编号为:0773-2141GNJLHWGK1934)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本机关于2022年11月10日对你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参加“吉林医药学院2021年中央转向-2-超声实训中心采购项目(二次招标)(项目编号为:0773-2141GNJLHWGK1934)”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类似业绩—凉城县中蒙医院移动式平板C型臂X射线机采购(项目编号:WSZCLCS-C-H-210027)项目中标通知书”为虚假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成交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书面材料以及相关文件等证据。
2022年11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事项。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自本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1月18日
原文链接:http://czt.jl.gov.cn/zwgk/sgszl/xzcfxx/xzcf/202307/t20230717_24178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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