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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3-12-12 文章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作者:佚名

  

  桂财监〔2023〕196号

  当事人:广西军之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金良路8号五象投资创新型信息产业基地4栋601号

  2022年,本机关在处理政府采购项目投诉时发现你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问题。查明的事实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查明事实

  经查,你公司在“广西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物业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XZC2022—G3—002676—CGZX)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

  以上事实,有投诉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和你公司提交的答复材料,以及相关单位的回函等在案佐证。

  二、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鉴于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你公司的主观过错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40340元。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足额上缴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预算级次:自治区级;收款国库:广西壮族自治区金库;缴款科目: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书,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11月14日


原文链接:https://czt.gxzf.gov.cn/zfxxgkzl/fdzdgknr/xzzfxx/t175153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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