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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乐山桥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3-12-12 文章来源:四川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四川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财罚〔2023〕48号

  

  当事人:乐山桥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嘉州大道578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查明,你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乐桥信审〔2021〕第25号审计报告存在对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未执行函证程序,未对固定资产、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对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营业收入、管理费用审计程序不到位等问题,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该份报告收入2,970.3元。

  乐桥信审〔2021〕第26号审计报告存在对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未执行函证程序,对应收票据、固定资产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对应付账款、营业收入审计程序不到位等问题,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该份报告收入9,900.99元。

  乐桥信审〔2022〕第16号审计报告存在对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未执行函证程序,对固定资产、应交税费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对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营业收入、管理费用、所得税审计程序不到位等问题,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该份报告收入3,960.4元。

  乐桥信审〔2022〕第32号审计报告存在对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未执行函证程序,对存货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对应付账款、短期借款、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所得税审计程序不到位等问题,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该份报告收入7,000元。

  依据上述事实,本机关认定你公司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了乐桥信审〔2021〕第25号、乐桥信审〔2021〕第26号、乐桥信审〔2022〕第16号、乐桥信审〔2022〕第32号共4份审计报告,4份报告取得收入合计23,831.69元(扣除增值税后金额)。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等附件、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业1个月到1年或者吊销执业许可”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3,831.69元的行政处罚。

  请书面告知本机关你公司的开户银行及账号,由本机关向你公司发送电子缴款通知书,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或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23年11月6日


原文链接:http://czt.sc.gov.cn/scczt/xzcf/2023/11/9/40b149c0f84443baa7fb259a8ea13f1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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