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徐世福)
时间:2023-12-12 文章来源:四川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四川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财罚〔2023〕51号
当事人:徐世福(执业证书编号:510100080204)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123号时代锋尚大厦2209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查明,你签字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川信永会审〔2021〕第02-05号审计报告存在对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短期借款未执行函证程序,未对固定资产、应交税费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对预付账款、其他应付款、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费、管理费用审计程序不到位等问题,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川信永会审〔2021〕审第04-13号审计报告存在对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未执行函证程序或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对存货、固定资产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对预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交税费、实收资本、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审计程序不到位等问题,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上述事实,本机关认定你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签字出具了川信永会审〔2021〕第02-05号、川信永会审〔2021〕审第04-13号共2份审计报告。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等附件、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1个月至1年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警告,暂停执行业务1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或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23年11月6日
原文链接:http://czt.sc.gov.cn/scczt/xzcf/2023/11/9/4fc6cc18e33847dfbe718f9a497b955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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