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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吉财监〔2023〕1198号)

时间:2023-12-24 文章来源:吉林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

  吉财监〔2023〕1198号

  

  当事人:东丰县猴石镇人民政府

  地  址:东丰县猴石镇猴石村2组

   

  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政策贯彻落实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吉财监〔2023〕88号),我厅于2023年9月,对你镇2021年度至2022年度财政支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政策贯彻落实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了监督检查。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挪用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涉及金额2.38万元。

  2022年,你镇挪用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共计2.38万元,其中:富民村边沟硬化工程支付设计费0.79万元,富民村道路硬化工程支付设计费1.59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13号)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从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取得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涉及金额364.9万元。

  2021年至2022年,你镇使用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付项目工程款计入“业务活动费用”科目,未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涉及金额364.9万元。其中:高隆村民俗文化体验中心建设项目135.13万元,水泥路建设项目99.99万元。富民村道路硬化工程项目77.71万元,边沟硬化工程项目52.07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财政部《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1613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在建的建设项目工程的实际成本。单位在建的信息系统项目工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工程、保障性住房项目工程的实际成本,也通过本科目核算”的规定。

  (三)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涉及金额80万元。

  2021年,你镇建设的高隆村水泥路项目,记账凭证登记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80万元,后附原始凭证金额为82.13万元,取得的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金额不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和财政部《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第一部分 总说明“五、……单位财务会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有关证据予以证实。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一)对挪用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三条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责令你镇纠正违规行为,立即归还挪用的财政资金,并对你镇给予警告。同时建议你镇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今后的工作中,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对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和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镇予以纠正,按照规定调整会计科目,取得正确原始凭证。在今后的工作中,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8日


原文链接:http://czt.jl.gov.cn/zwgk/sgszl/xzcfxx/xzcf/202312/t20231220_29362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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