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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吉财监〔2023〕1225号)

时间:2023-12-28 文章来源:吉林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

  吉财监〔2023〕1225号

  

  当事人:东丰县财政局

  地  址:东丰县东风路3688号

   

  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吉财监〔2023〕87号),我厅于2023年9月,对你单位2021年度至2022年度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了监督检查。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瞒报挪用专项债券资金,涉及金额800万元。

  2023年7月,我厅组织开展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挪用情况专项整治行动,你单位在自查环节故意瞒报挪用专项债券资金800万元。2023年9月,我厅组织开展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资金专项检查,你单位继续隐瞒有关情况。

  经我厅检查发现,2021年10月29日,我厅《关于拨付2021年第7批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的通知》(吉财债指〔2021〕833号)下达东丰县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3200万元,用于东丰县惠民农产品批发市场仓储物流中心建设项目。同年,你单位在没有项目资金拨付依据的情况下,一次性将专项债券资金3200万元从债券资金专户拨付到东丰县惠民农产品批发市场。2023年1月18日,你单位授意东丰县惠民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将该项目资金中仍未使用的800万元出借给东丰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并通过东丰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800万元转入东丰县国库。截至检查日,你单位仍未归还挪用的债券资金,也未将资金作为存量债券资金上缴。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和财政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财预〔2021〕110号)第十八条“各地不得违规调整专项债券用途,严禁假借专项债券用途名义挪用、套取专项债券资金。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的规定。

  (二)滞留一般债券资金,涉及金额23.89万元。

  2022年7月1日,你单位收到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22年新增一般债券用于支持保障小型水库安全运行资金的通知》(吉财债指〔2022〕506号),下达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资金869万元,用于东丰县2022年度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项目。截至检查日,仍有23.89万元滞留在你单位,滞留时间13个月。

  上述行为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9〕23号)“六、加强地方债券资金拨付管理(一)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快地方债券资金拨付,防范资金长期滞留国库,尽早发挥债券资金使用效益”的规定。

  (三)超工程进度拨付债券资金,涉及金额11000万元。

  2021年,你单位在没有项目资金拨付依据的情况下,一次性将专项债券资金从债券资金专户拨付到项目单位,涉及金额共计11000万元,其中:东丰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的东丰经济开发区工业孵化园建设项目9860.98万元,使用专项债券资金7800万元。东丰县惠民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建设的东丰县惠民农产品批发市场仓储物流中心建设项目3366.04万元,使用专项债券3200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的有关规定。

  (四)未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金额1200万元。

  2022年3月2日,你单位下达东丰县教育局一般债券资金1200万元,用于东丰县鹿乡中学建设项目,未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上述行为不符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十三)规范预算单位资金支付管理。严格规范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零余额账户支付到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吉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省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操作规程(试行)》(吉财债〔2020〕445号)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为行业主管部门等预算单位拨付债券资金时,原则上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直接支付方式拨付到项目施工方,未开通直接支付方式的财政部门,则必须通过授权支付方式拨付到行业主管部门等预算单位”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有关证据予以证实。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一)对瞒报挪用专项债券资金的问题,鉴于你单位在我厅多轮专项整治自查上报和财政专项监督检查中仍存侥幸心理,故意瞒报新增挪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情节恶劣。为严肃财经纪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三条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同时建议东丰县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责令你单位纠正违规行为,立即组织财力,于2023年12月31日前,将瞒报挪用的债券资金按照存量债券资金上缴我厅。在今后的工作中,如有类似行为,我厅将严肃处理。

  (二)对滞留一般债券资金的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尽快将一般债券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三)对未按工程进度拨付债券资金的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的有关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收回项目单位未使用的债券资金。在今后的工作,加强建设工程项目预算管理,按工程项目进度拨付资金,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对未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严格遵守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在今后的工作,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15日


原文链接:http://czt.jl.gov.cn/zwgk/sgszl/xzcfxx/xzcf/202312/t20231226_29393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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