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财政法治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政公告

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5-17 文章来源:辽宁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省内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4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4〕10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注册会计师行业“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4〕9号)、《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送2024年度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随机抽查有关参照事宜的函》(辽市监函〔2024〕9号)要求,省财政厅决定与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开展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开始,至2024年9月结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一是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落实2024年财会监督专项行动部署要求,持续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管理,着力规范财务审计秩序,有效净化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环境。二是为推动落实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监管职责,依法规范中介服务机构执业行为,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二、检查对象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省内非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覆盖面不低于20%的要求,对106家进行重点检查。包括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要求,通过随机抽取的事务所80家,2023年度至检查时点投诉举报线索2家,厅会计处筛查确认“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的事务所11家,对2023年度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和关注函进行“回头看”检查的事务所14家。检查名单(附件1)和本通知一并下发,在辽宁省财政厅门户网站(http://czt.ln.gov.cn/)和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向社会公示。

  三、检查方式

  本次监督检查由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处统一组织,联合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共同实施,检查人员由省、市财政监督检查人员、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人员及专业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采取全面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实地检查与送审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在省内非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开展重点检查。

  四、检查时间

  一是自查阶段。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5月31日,省内非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全面自查。二是重点检查阶段。自查结束后开始重点检查,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五、检查内容

  一是以2023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主;对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检查范围以2023年至2024年3月份为主。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和专业人员执业质量等情况。检查内容包括:专项整治挂名执业、超出胜任能力执业、无证经营和网络售卖审计报告等行为;重点检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执业质量,严厉打击伪造审计证据、抄表式审计、出具虚假报告、超出胜任能力随意签署报告、或有收费等突出问题。二是对照《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3版)》中介服务事项,省内非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为全省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时,有无违反《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六、检查工作要求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省内非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全部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应立即开展自查工作,并对自查发现的问题积极主动整改;其中的106家重点检查单位要形成自查情况及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提交检查组(PDF格式文档)。

  (二)重点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应积极主动配合检查。主要负责人、分管相关业务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等应在检查组进点儿时到达见面会现场;并指定一名联络员协助检查工作,按要求及时为检查组提供所需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完整。不得拒绝、延误、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三)重点检查的106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在接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检查、整改及整改情况核查期间,不得办理以下手续:

  1.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审计业务主管合伙人(股东)、质量控制主管合伙人(股东)和相关签字注册会计师的离职、退伙(转股)或者转所;

  2.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

  (四)实地检查时,注册会计师若不能亲自到达检查现场核实确认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底稿,须提供不能到达现场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机票火车票、住院通知书等)及代签字授权委托书。

  负 责 人:张广楠、崔高英

  联系电话:024-22821930、23496721  

  报送邮箱:85132884@qq.com 

  附件:1.2024年度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名单

  2.2024年监督检查自查报告(模板)

  3.检查组调阅资料清单

  省财政厅   

  2024年5月8日

  附件1:

  2024年度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名单

  序号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1

  辽宁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

  沈阳兴法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3

  辽宁恒晟兴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4

  沈阳鑫昊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5

  辽宁钰晟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6

  辽宁易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7

  辽宁华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8

  辽宁永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9

  辽宁华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0

  辽宁慧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1

  辽宁荣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2

  辽宁华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13

  辽宁中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14

  辽宁同盛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15

  辽宁华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16

  辽宁融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7

  辽宁汇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8

  辽宁同公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19

  辽宁中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0

  辽宁清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1

  辽宁广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2

  辽宁天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3

  辽宁华益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4

  辽宁天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5

  辽宁中振乾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6

  辽宁众旺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27

  沈阳盛东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28

  沈阳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9

  辽宁天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30

  辽宁广佳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31

  辽宁元盛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32

  辽宁优谱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33

  辽宁万恒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34

  辽宁容晟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35

  辽宁中企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36

  辽宁正赢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37

  辽宁宏璋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38

  辽宁聚成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39

  辽宁思圆行方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40

  辽宁智圆行方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41

  辽宁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2

  辽宁明扬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43

  辽宁树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4

  辽宁融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45

  辽宁汇利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46

  大连福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7

  大连懿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48

  大连永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49

  大连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0

  大连源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1

  大连正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52

  大连金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3

  辽宁源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4

  大连君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55

  大连方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6

  大连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7

  大连集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8

  大连万隆天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9

  大连金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60

  大连正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61

  大连尚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62

  大连三迈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63

  大连智维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64

  大连大生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65

  大连慧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66

  大连金航宇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67

  大连宇鸿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68

  辽宁众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69

  大连辽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70

  鞍山禹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71

  鞍山新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72

  岫岩玉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73

  鞍山明士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74

  鞍山恒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75

  辽宁泽惠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76

  辽宁诚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77

  辽宁博源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78

  本溪融汇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79

  辽宁鑫金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80

  桓仁鸿汇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81

  辽宁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82

  本溪清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83

  辽宁融兴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84

  辽宁国恒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85

  锦州晟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86

  辽宁新诚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87

  辽宁春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88

  营口众正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89

  营口全信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90

  辽宁智元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91

  营口盈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92

  阜新瑞东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93

  阜新衡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94

  辽阳志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95

  辽阳鸿立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96

  辽宁万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97

  铁岭华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98

  铁岭正清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99

  铁岭里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100

  铁岭陆丰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101

  辽宁鉴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102

  辽宁运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103

  朝阳恒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104

  河北金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105

  辽宁谨睿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106

  葫芦岛瑞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附件2:

  XX会计师事务所

  2024年度监督检查自查报告

  (模板)

  根据《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XXX〔2024〕XXX号)要求,本事务所组织有关人员对自身的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分所自查报告请参照本模板。]

  一、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事务所成立时间及历史沿革

  [简述事务所历史沿革,主要包括自上一次监督检查以来更名以及合并分立情况等;事务所分支机构情况,主要包括成立时间或加入本事务所时间、地址、设立方式、分所负责人、被检查年度业务收入以及重要组成部分所的历史沿革等。]

  (二)事务所的运行管理

  [简述事务所的重大决策是如何做出的。事务所日常的各项工作是哪些人/部门、通过何种方式管理的。]

  (三)人员规模及其构成

  [简述总分所的员工人数、注册会计师学历和年龄分布以及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质人数,以及从业人员数量。]

  (四)业务规模及其构成

  [简述事务所2023年度和2024年1-3月业务情况,主要包审计业务、验资业务、其他鉴证类业务和其他服务类业务等的收费金额和出具报告数量,收费最高的前五名客户情况,以及事务所跨省执业情况和与其他事务所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

  (五)股东或合伙人情况

  [简述自上一次监督检查以来事务所股东/合伙人变更情况,主要包括合伙人姓名、年龄、出资金额、出资比例、职责和职业资格证情况等。]

  (六)事务所资质

  [简述事务所具有的从事某项专业服务的资质。]

  (七)共同控制下的其他实体

  [简述共同控制下的税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工程造价公司以及咨询公司等其他实体的成立时间及历史沿革、人员规模及其构成、业务规模及其构成、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以及所取得的相关资质等。]

  二、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情况

  [简述事务所依据质量控制准则以及职业道德守则建立和保持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的情况,并说明自上次监督检查以来质量控制体系的变化。]

  三、接受省财政厅以外监管机构检查、处理及整改情况

  [简述事务所自上一次监督检查以来接受其他相关行政机构检查的情况,自上一次监督检查以来本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受到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管措施等,以及相应的整改情况。]

  附件3:

  检查组调阅资料清单

  重点监督检查的106家会计师事务所,在检查组进驻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并根据检查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复印件须逐页盖章:

  1.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包括分所);

  2.质量控制体系等相关制度;

  3.2023年(出具审计报告超过100份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2023年至2024年1-3月份)业务报告发文明细表及抽查审计业务工作底稿;

  4.注册会计师名单及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退休证,社会保险缴纳、劳动合同签订、人事档案存放、工资薪酬发放等资料;

  5.注册会计师不能到达现场接受检查的相关证明资料(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等);

  6.自查报告;

  7.其他资料。


原文链接:https://czt.ln.gov.cn/czt/zwgkzdgz/czgg/gsgg/2024051408474145655/index.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