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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文章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ZJSP12-2024-0014

  浙财采监〔2024〕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社会中介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省级各单位:

  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活动,提升评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总结试点经验,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在全省推广实施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2024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远程异地评审,是指依托电子交易平台,通过远程协同、视频语音实时交互等技术,实现跨行政区域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共享共用,评审小组成员异地多点评审,监管部门在线监督的电子评审活动。

  (二)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开展远程异地评审活动适用本办法。

  (三)采购人或受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组织机构)负责依法组建评审小组,组织实施远程异地评审活动。

  (四)本办法所称评审小组是指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磋商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等。

  (五)鼓励采购人跨行政区域抽取评审专家,采取远程异地评审方式组织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抽(选)取部分或全部非采购人所在地(市)评审专家,鼓励采用跨省、跨市远程异地评审:

  1.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

  2.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含)以上,且主管预算单位认为涉及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社会关注度较高的;

  3.无法在采购人所在地(市)抽取到足够数量的相关专业评审专家的;

  4.采购人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采用全部或部分非采购人所在地(市)专家评审的。

  隔夜评审项目、需现场查看样品的项目、涉密项目以及其他需要专家集中评审的项目不采用远程异地评审。

  (六)远程异地评审场所分为主场和副场。一个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场所由一个主场和若干个副场组成。采购组织机构工作人员所在的评审场所为主场,主场以外的其他评审场所为副场。采购人应当委派采购人代表,并且原则上在主场参加评审。

  二、组织管理

  (一)各级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部门集采机构(以下简称集采机构)以及社会代理机构,均可提供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审场所,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保障网络连通、系统正常运行,配置具有独立隔断的远程异地评审机位,按标准(详见附件)配置评审计算机、视频监控等硬件设备、设施。

  各集采机构应当优先保障集中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并为进场的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项目远程异地评审活动提供无偿服务。社会代理机构可作为本单位组织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的主场或副场,也可按市场化运营方式向其他采购组织机构提供远程异地评审副场相关服务。远程异地评审场所在电子交易平台开放申请,供各相关采购组织机构选择,不得无故拒绝。

  (二)电子交易平台按照开展远程异地评审要求,应具备音视频会议、桌面监控和身份识别认证等功能。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并实时更新,采用加密传输或其它有效措施保障平台的稳定运行和评审数据资料安全。

  (三)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远程异地评审内控管理、设施设备管理等制度,并确定人员负责管理、服务、协调和系统保障等工作。

  (四)采用远程异地评审方式评审的项目,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在开展评审前至少1个工作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已开放远程异地评审场所的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异地评审场所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当天予以确认。

  (五)采购组织机构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指定或随机抽取确定副场。专家为就近参加评审需要,可申请调整副场。调整评审副场规则在电子交易平台另行公布。

  (六)采购组织机构负责确定评审专家抽取方案,包括副场个数,主、副场专家人数配置,主、副场专家专业等。在同一副场参与评审的专家不超过专家总数的二分之一。主、副场评审专家由采购组织机构从依法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产生。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书面同意,采购人可以推荐抽取或者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仪器设备类采购项目,采购人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推荐抽取或者自行选定评审人员组建评审小组,并在专家管理系统备案。

  (七)评审专家在确认参加评审后,因故不能参加评审导致评审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由采购组织机构按规定分主场、副场及时进行补抽。如时间紧急无法补抽且需补足人员不超过评审小组总人数二分之一的,应自行补足后报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预算单位备案。

  三、现场评审

  (一)主、副场的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评审专家应当按时参加远程异地评审活动,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服从现场管理,认真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协助配合处理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等事宜。

  (二)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在主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负责远程异地评审纪律宣布、评审秩序维持、评审过程监督、评审专家行为记录等工作。主、副场管理单位分别负责评审专家的身份验证工作,统一保管通讯工具,引导至评审机位,并为评审专家提供技术协助和服务。

  (三)评审小组组长由评审小组成员推选产生。评审小组组长除组织评审、统筹工作进程等职责外,同时负责组织澄清、说明、补正、组织表决、提交评审报告、下达评审结束等指令功能的操作。

  评审小组需要进行讨论或者表决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音视频、在线文字交流等方式进行,讨论、表决进行全程记录。

  (四)按照采购文件要求需要演示、讲解的,由采购组织机构邀请相关供应商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演示、讲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均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

  (五)主、副场评审小组成员应当使用电子签名签署评审报告,共同出具评审结论。对评审报告持有异议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中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名且不签署不同意见和说明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评审小组组长应当在评审报告中作出书面说明。评审小组成员收到评审小组组长下达评审结束的指令后方可离场。

  (六)因供应商质疑,需评审小组协助答复质疑的,采购组织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小组成员进行远程异地或集中协助答复质疑。

  四、应急处置

  (一)因主场、副场电力故障、网络故障、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开标(开启响应文件)的,采购组织机构应取消本次评审,告知主场、副场管理单位和评审专家。同时,将推迟评审的具体时间告知相关供应商,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告。

  (二)项目开标(开启响应文件)后,因主场、副场电力故障、网络故障、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无法评审的,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待故障解除后继续组织评审;超过2小时未解除故障的,由采购组织机构确定是否继续评审,报经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同意后,采购组织机构可停止评审活动,并会同主场、副场管理单位做好投标(响应)文件和相关评审资料的封存和保密工作,待故障解除后重新组建评审小组评审。原评审小组作出的评审意见无效。原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保密。

  (三)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将应急处置情况予以记录,并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五、监督检查

  (一)主场、副场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二)主场管理单位发现评审活动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副场管理单位发现评审活动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采购组织机构、主场管理单位,由采购组织机构、主场管理单位报告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

  (三)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负责远程异地评审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如发现省外副场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的,移交当地财政部门处置。

  (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远程异地评审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主场、副场管理单位、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六、附则

  (一)各采购组织机构和主场、副场管理单位应当妥善保存远程异地评审活动中形成的场地音视频资料及电子文档。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下载保存评审活动中形成的音视频资料和专家桌面操作录屏等资料,并按照规定制作成项目档案。

  (二)参加远程异地评审的浙江省内专家评审费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的省本级项目评审费标准支付;省外专家评审费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按照评审专家所在地标准支付。

  (三)评审小组成员需要用餐保障的,由主场、副场管理单位分别负责安排。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采购项目餐费由主场、副场的集中采购机构分别承担,分散采购项目的餐费由采购人承担。

  (四)开展跨省远程异地评审活动,须经副场所在地财政部门同意。

  (五)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远程异地评审机位配置标准(参考)

  

  附件:远程异地评审机位配置标准.xlsx

  《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doc

  《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http://czt.zj.gov.cn/art/2024/7/4/art_1164176_589292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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