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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文章来源:河南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4〕15号)等规定,现就分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现下达2024年补助资金预算(见附件1,项目代码10000013Z135080000028),列入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具体使用范围按照财综〔2024〕15号文件规定执行。2024年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全流程且保持不变。

  二、市、县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并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将补助资金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三、市、县财政部门安排使用补助资金时,按用途分别列入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2210106公共租赁住房”、“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2210110保障性租赁住房”、“2210199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科目。其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补助资金暂列入“2210199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科目,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列入“2210103棚户区改造”科目。

  四、受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重新制定,增加城中村改造资金使用方向等原因,按老资金管理办法提前下达部分市县的2024年中央资金在此次同时调整,其中多下达的资金需扣回,通过调减指标处理。

  五、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统筹使用好补助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序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各项工作。同时,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

   2.2024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目标表

   3.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绩效目标之数量指标表

  

  

   2024年6月13日

  附件1、2、3.xls


原文链接:http://czt.henan.gov.cn/2024/06-28/30148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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