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下达2024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直达资金)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文章来源:海南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有关市县财政局:
根据全省2024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各类型计划及2023年度绩效评价等因素,现对《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第三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通知》(琼财综〔2023〕1541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第四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通知》(琼财综〔2023〕1589号)下达的资金进行调整,具体情况见附件。
此次调整资金列入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具体使用范围按照《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15号)执行。市县财政局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并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在安排使用补助资金时,按用途分别列入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2210106—公共租赁住房”“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2210110—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科目。
此次调整的资金纳入2024年直达资金范围管理,标识为“01直达资金”。市县财政局务必高度重视,做好此项直达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监管等工作。市县对应安排的本级资金一并纳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反映。
市县财政局务必高度重视,狠抓支出管理,进一步提高直达资金管理水平。有关市县应按规定统筹使用好资金,有序推进各类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照绩效目标表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海南省财政厅
原文链接:http://mof.hainan.gov.cn/sczt/0503/202407/f42bff8a0e8d45afb355a66b39983d78.shtml?ddtab=tr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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