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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8-07 文章来源:河南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各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有关企业:

  《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2024年7月26日

  附 件

  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汇聚社会资本、引入优秀人才,大力吸引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机构落户河南,持续优化我省基金发展生态,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和加快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特设立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为规范引导基金运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通过市场化参股子基金,积极吸引和集聚优秀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机构来豫发展,多方位撬动国内优质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我省聚集,优化我省基金发展生态。

  第三条 引导基金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产业发展规划,投向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未来产业前瞻布局等全领域子基金,对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等早期科创企业的天使类基金予以倾斜。对于我省其他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支持的基金,引导基金不再重复予以支持。

  第四条 引导母基金总规模暂定30亿元,分期到位。除母基金管理机构出资外,主要由省财政出资,积极吸引市县(区)共同出资。

  第五条 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选取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作为引导母基金管理机构。引导母基金管理机构市场化公开征集子基金。

  第六条 引导基金采取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

  第七条 引导基金设立、备案、募集、投资运作等环节应遵循行业监管法规、自律管理规则和监管部门要求。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八条 省财政厅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考核评价等相关制度;

  (二)与受托管理机构签署受托管理协议,明确受托管理关系;

  (三)组织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

  (四)与其他出资方共同审定引导基金运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代行有关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发起设立引导母基金,选取引导母基金管理机构;

  (二)对引导基金运作管理情况进行信息收集分析和监督管理,并定期向省财政厅报送引导基金运作情况;

  (三)发生影响引导基金权益的重大事项及时报送省财政厅;

  (四)省财政厅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引导母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制度、协议约定等,履行引导母基金的日常运作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订引导母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子基金遴选办法等经营管理相关制度;

  (二)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引导母基金的投资和退出等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三)开展参股子基金的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征集子基金、对拟参股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资事项公示、入股谈判、拟定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资金拨付、投后管理、资金退出等;

  (四)可向子基金派出代表,监督子基金的投资和运作,对子基金违反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本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的投资项目,享有一票否决权。定期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子基金运作情况,重大事项应及时报送。子基金出现违法违规情况时,可按协议终止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合作;

  (五)对接省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第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采取“母子基金”模式,引导母基金通过市场化方式参股子基金,不开展直接投资业务。

  第十三条 引导母基金对单只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总额的20%,且累计出资额不超过1亿元。针对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均注册在河南的,对单只子基金出资比例可适当放宽,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总额的40%,且累计出资额不超过2亿元。

  第十四条 市县(区)共同参股子基金的,省市县(区)财政出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总额的50%。

  第十五条 引导母基金存续期15年。子基金明确投资期和退出期,子基金存续期到期日不得晚于引导母基金最后到期日。

  第十六条 引导母基金投资的子基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管理资质:子基金管理机构实缴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相关登记,后续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动态调整实缴出资门槛。

  (二)管理团队:子基金管理机构须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有不少于5名专业投资人员,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核心投资人员至少有3名,彼此之间有3年以上合作经历;管理团队主要成员未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三)投资能力: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主要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或3名以上管理团队主要成员以骨干身份,共同累计管理创业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实缴规模不低于10亿元,所管基金中成功投资案例不少于5个(成功投资案例是指投资项目以现金方式退出部分或全部股权,且该退出部分股权投资收益率超过50%)。

  (四)风险控制: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完整的投资决策程序、全面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募资能力: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向《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申请新设子基金的,子基金管理机构须至少已经募集到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的50%资金,并提供拟出资人的出资承诺函、出资能力证明等材料。

  (六)出资能力: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子基金中认缴出资额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1%。

  (七)注册区域:子基金要求注册在河南省内,子基金管理机构应配备至少5名核心人员的稳定管理团队,其中至少2名人员常驻河南办公。

  第十七条 子基金返投河南金额不低于引导母基金对其实缴出资额的1倍。子基金存续期内,以下情形可纳入返投认定范围:

  1.注册地在河南省内的非投资类公司制企业,子基金投资实缴金额计入返投金额;

  2.注册地迁入河南省内的河南省外被投企业(含其实控、关联企业),子基金投资实缴金额计入返投金额;

  3.子基金投资决策后,河南省外被投企业在河南省投资新设并实际运营的企业(区域总部、研发基地或生产基地),子基金投资实缴金额计入返投金额;

  4.“走出去”的河南省企业,即注册地在河南省内的企业在河南省外新增设立且控股并表子企业,子基金投资实缴金额计入返投金额。

  第十八条 引导母基金的收入包括参股子基金对项目分红、项目退出本金和收益的分配,以及引导母基金闲置资金的银行存款利息等投资收益。

  第十九条 引导母基金可采取股权(股份、份额)转让、回购、减资和清算等方式退出。子基金可采取企业上市减持、股权(股份、份额)转让、并购重组、回购、减资、清算等方式退出。引导母、子基金亦可按照事先约定的退出条件和方式择机退出。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战略配售、定向增发、并购重组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者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引导基金资金安全合规运行,选择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等机构托管基金资产,主要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定期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提交资金托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引导母基金管理机构不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子基金其他出资人须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或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确保引导母基金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计算,并不低于投资本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

  (一)子基金未按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投资且未能有效整改的;

  (二)引导母基金管理机构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后,子基金管理机构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及备案超过一年的;

  (三)引导母基金出资资金拨付子基金账户后,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超过一年的;

  (四)子基金运营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引导母基金管理机构应确保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中明确体现本条要求。

  第二十三条 引导母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掌握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子基金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定期向引导母基金管理机构提交上季度子基金运营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子基金年度审计报告、年度运营报告及年度银行托管报告。

  引导母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将上述子基金报告及引导母基金相关报告提交至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按要求报送省财政厅。

  第五章 考评机制

  第二十四条 由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引导基金特点,建立针对受托管理机构的专项考核评价机制,重点突出引导基金在基金生态建设、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入豫和经济效益等方面的考核。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投资运营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鼓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担当作为、大胆创新,如未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职责,未牟取私利且无重大过失的,不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 子基金申报程序

  第二十六条 子基金的征集与审核:

  (一)公开征集:引导母基金管理机构定期公开征集子基金,明确扶持对象和申报要求。

  (二)材料申报:子基金申请机构根据本办法及子基金遴选要求编制申报文件,提交引导母基金管理机构。

  (三)材料初审:引导母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及子基金遴选确定的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筛选,确定拟进行尽职调查的子基金名单。

  (四)尽职调查:引导母基金管理机构独立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或拟设机构)等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

  (五)投资评审:完成尽职调查后,引导母基金管理机构将子基金设立方案、投资建议、尽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提交投委会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并提交至受托管理机构,由受托管理机构报送省财政厅。

  (六)社会公示:对拟支持的子基金由引导母基金管理机构在有关媒体予以公示5天。

  (七)备案管理: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受托管理机构将拟参股子基金投资方案及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报省财政厅进行备案。

  第二十七条 实施与管理:

  (一)法律文件的签署和资金拨付:引导母基金管理机构按要求及时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各项法律文件的起草、谈判、修订工作,形成最终版本后由引导母基金管理机构签署盖章和进行资金拨付。

  (二)投后管理及退出: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开展投后管理,办理投资回收与退出。为提升子基金规范运营、业务拓展等方面的能力,引导母基金管理机构对子基金投后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运作监督、信息汇总、考核评价、返投认定、子基金投后事项的合规性复核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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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czt.henan.gov.cn/2024/08-05/30319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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