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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征求《海南省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时间:2024-08-21 文章来源:海南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各市县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和加强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起草了《海南省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认真研究并于8月12日前反馈。无意见也请书面反馈。反馈时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社会公众反馈意见可发邮件至kjc_czt@hainan.gov.cn,邮件主题注明“海南省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邮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相关信息主要用于沟通修改意见,不对外公开。单位和个人均可反馈意见,反馈意见应说明理由。

  联系人:海南省财政厅科教和文化处  李翻翻  68521990

  海南省教育厅财务管理处    刘小敏  65358923


  附件:海南省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教育厅

                                  2024年8月6日   

  

  

  

  

  

  

  

  

  

  

  

  

  

  

  

  

  

  

  附件

  

  海南省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更好发挥资金激励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集中财力支持教育优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领域、教育领域、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20〕23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府〔2021〕52号)等有关规定及财政部、教育部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用于支持市县教育事业发展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依法依规、统筹规范、突出重点、加强监管、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各市县资金申报,审核市县申报的资金额度、项目进展、区域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建议,编制全省区域绩效目标,提供资金测算的基础数据,并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对省教育厅提出的分配方案建议进行审核,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有关市县资金分配额度和整体绩效目标。 

  第五条  专项资金具体支持内容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并结合我省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重点支持教育领域省与市县共同事权事项。支持方向包括:

  (一)扩大教育资源供给。校舍维修改造、体育运动场地及其他附属设施建设、图书资料及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校园信息化建设、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等。

  (二)建立健全经费投入机制。落实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等。

  (三)支持全面发展素质教育。普及中小学生游泳教育、支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中小学生核心素养提升工程、实施英语教育教学实验项目、全省学生体育竞赛项目、美育综合改革、校园足球改革发展、中小学生安全应急综合演练、中小学研学旅行等。支持思政教育和党建工作,建设重点学科、专业,推进教学科研和课程改革等。

  (四)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促进教育优质均衡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支持基础教育集团化办学,对经评估认定的跨区域集团化办学或托管项目给予奖补。

  (五)支持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各阶段教师培训及培养计划,支持师范生实习支教、农村学前教育教师招聘专项计划、解决原被辞退民办教师历史遗留问题、引进好校长、好教师等。对偏远贫困地区行政村以下农村小学教师、公开招聘思源实验学校校长给予补助。

  (六)落实特惠性学生补助等政策。

  (七)落实中央新增政策的教育相关项目。

  (八)其他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出项目。

  第六条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进行分配。

  (一)中央和我省文件明确规定支持范围、补助方式和标准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省委、省政府文件明确事项,所需资金按“一事一议”原则进行分配,包括民生实事等项目。

  (三)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实施,但没有规定补助方式和标准的事项,所需资金根据财力情况、教育事业发展所需分配,包括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项目资金、英语教育教学实验项目资金、中小学生核心素养提升项目资金、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项目资金、普及中小学生游泳教育资金、全省学生体育竞赛项目资金、美育综合改革资金、校园足球改革发展资金等。

  第七条  对市县转移支付的专项资金,明确到具体市县及项目。各市县按项目执行,专款专用。

  第八条  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省教育厅应在每年11月10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建议,省财政厅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计数;省教育厅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复预算后15日内向省财政厅报送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建议,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复预算后30日内下达专项资金。若省教育厅逾期未报送资金分配方案建议,省财政厅将参照上年分配方案下达专项资金。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可以分期下达,或者先预付后结算。

  市县财政部门收到省级转移支付资金后,商市县教育部门在30日内分解下达到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

  第九条  专项资金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属于基本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相关程序,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和设备采购质量,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国有资产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条  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健全预算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央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及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除涉密事项外,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根据工作需要,省教育厅可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具体项目管理细则。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原文链接:http://mof.hainan.gov.cn/sczt/0503/202408/4e004d864dcf4c8e9fec85b55eb903ea.shtml?ddtab=tr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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