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财政法治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策解读

媒体解读:广东占用重要湿地每平方米征收恢复费200元

时间:2024-08-28 文章来源:广东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相关文件:《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明确湿地恢复费征收事项的通知》

  8月22日,《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明确湿地恢复费征收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广东省财政厅官网公布。《通知》规定,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在广东省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且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占用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缴纳湿地恢复费。湿地恢复费应在收到缴纳通知单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无需每年重复缴纳。

  据悉,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有关规定,2024年4月,财政部会同国家林草局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和《办法》要求,推动湿地恢复费政策在广东省落地落实,进一步加强对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的支持保障,广东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广泛征求意见,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通知》。

  《通知》表示,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由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牵头发布,省级重要湿地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具体广东重要湿地范围建议参考《广东省重要湿地名录》或向林业主管部门咨询。湿地恢复费征收标准为:占用重要湿地的,征收标准为200元每平方米;占用重要湿地中的红树林湿地、泥炭沼泽湿地、滨海湿地的,按上述征收标准的3倍执行。

  湿地恢复费的征收按属地原则,由被占用的重要湿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授权部门负责。被占用的重要湿地跨市、县级行政区域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占用单位应在收到湿地恢复费一般缴款书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湿地恢复费。《通知》自印发之日至2029年6月30日实施。

  


原文链接:http://czt.gd.gov.cn/zcjd/content/post_4483485.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