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浙江致隆伟邦实业有限公司)
时间:2024-10-10 文章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浙财执法〔2024〕81号
投诉人:浙江致隆伟邦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康中路16号3幢二层226室
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宝石一路3号
采购人: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470号
中标供应商:浙江港华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凤新路380号2幢2006
投诉人浙江致隆伟邦实业有限公司对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数智财金产教融合实训基地设备和家具项目(编号:ZZCG2024F-GK-132,标项一:数智财金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家具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补正,本机关于2024年8月16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浙江致隆伟邦实业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我公司在本项目报价文件及澄清函中均证明了报价合理性,但评标委员会认为我司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将我公司报价按无效标处理。事实依据1:为证明我公司报价的合理性,见我公司成本核算附件(此为我公司内部机密文件不得对外发布)。事实依据2:本次专家:郑钢、张蔚然、周建国、陈磊、庄建威(业主代表)。经网上查询,这些专家参与的家具项目评标很少,由此可见他们对家具的认识很少,对家具价格的合理性更是无知,对一件家具用多少板材、五金件等,制造人工、机械等费用都不清楚,凭什么判断价格的高低合理性,仅凭预算价格及其他报价来比较判断,我公司实实在在办企业,不参与搞关系,用心改良生产工艺,提供生产效率,来降低生产成本,以物美价廉给予客户。事实依据3:近年投标出现怪现象,某些单位报低价将价格分缩小,使得高价中标,但很少有专家给低分废除,这种低价没有竞争优势,技术分很低,不可能中标,而我们这次价格很有优势,技术分也比较高,很有竞争优势,专家没有充分证据给我们废除。从这次专家的评分来看,明显有偏向性,主观分明显高出致隆、品冠、港华5-6分,若我们这次不降低利润来投标,这次专家就不会给杭州亿聚家居有限公司这个低价废除。法律依据1:《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三、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十三)提法律依据1:《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三、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十三)提高评标质量。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二)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七)其他不道守评标纪律的行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五)加强评标报告审查。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加大评标情况公开力度,积极推进评分情况向社会公开、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因向投标人公开。《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三、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十二)严肃评标纪律。评标专家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勤勉地履行专家职责,按时参加评标,严格遵守评标纪律。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项目;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数衍塞麦随意评标;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发现评标专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严肃查处,并通报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和入库审查单位,不得简单以暂停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代替行政处罚;暂停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决定应当公开强化社会监督;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十三)提高评标质量。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投诉请求:对我公司报价有效。投诉人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产品成本构成分析表等证据材料。
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辩称:一、项目进展。本项目于2024年6月28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4年7月19日进行了公开招标,2024年7月22日发布了采购结果公告,2024年7月21日收到浙江致隆伟邦实业有限公司对采购结果的质疑,2024年7月26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并出具答复意见,2024年7月29日完成质疑答复。经询问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目前本标项已签订采购合同。二、对投诉内容的答辩和说明。1、根据招标文件,供应商报价低于项目预算50%的,应当在报价文件中详细阐述不影响产品质量或者诚信履约的具体原因。浙江致隆伟邦实业有限公司在报价文件中说明“我司与原材料供应商签订长期战略合作,原材料采购价格与市场上有很大优势,鉴于目前市场大环境不好,工厂订单量不足,再加上你们采购数量还可以并且品种比较少,我公司决定降低利润来参与招标。我公司对询价文件规定的所有商务要求及技术要求均仔细研究,完全响应。如我司有幸中标,严格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生产及供货,保质保量完成本项目,绝不出现影响产品质量或者诚信履约的情况!”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该公司的24.38万元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鉴于报价文件中未能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证明其报价合理,故在评标现场对其进行了询标,该公司的询标回复与报价文件的说明一致,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在评审和质疑答复阶段一致认为:该公司未能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证明其原材料采购价格与市场上比有很大优势......无法证明其报价具有合理性。根据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同时,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提交的成本核算附件未在评审过程中提供,不属于评标委员会评审内容。2、投诉书事实依据部分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专业能力及打分偏向的问题未经依法质疑,我中心不予回复。综上,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我中心认为评标委员会对浙江致隆伟邦实业有限公司作出的无效标处理决定无误,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投诉不成立。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提供了招标文件、供应商投标文件、评审资料(含询标及回复内容)、质疑函、协助质疑答复意见、质疑答复函等证据材料。
采购人辩称内容与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一致。
相关供应浙江港华家具实业有限公司未做书面答复。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ZZCG2024F-GK-132,标项一),2024年6月28日发布采购公告,7月19日9:00开标,共有杭州亿聚家居有限公司、浙江港华家具实业有限公司、浙江铭派博杰家具有限公司、浙江致隆伟邦实业有限公司、浙江麦辰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品冠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联合体(杭州翰融家具有限公司、浙江鑫盛舞台设备有限公)、浙江卓尚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供应商投标,7月22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浙江港华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本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招标文件第一章 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三、采购项目内容、数量及预算
标项 | 标项名称 | 数量 | 单位 | 预算金额(万元) | 简要规格描述或 标项基本概况介绍 | 最高限价(万元) |
1 | 数智财金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家具项目 | 1 | 项 | 52.53 | 详见附件 |
三、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二、投标文件的编制 (七)投标报价:5.投标人不得进行影响产品质量或者诚信履约的恶意报价。投标人在项目评审前准备好报价核算、报价明细、报价说明等材料,以备评审专家核查。供应商报价低于项目预算50%的,应当在报价文件中详细阐述不影响产品质量或者诚信履约的具体原因。
四、投诉人报价文件显示:投标总价为243800元,附有《报价说明》1份。其中,《报价说明》显示: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我司与原材料供应商签订长期战略合作,原材料采购价格与市场上有很大优势,鉴于目前市场大环境不好,工厂订单量不足,再加上你们采购数量还可以并且品种比较少,我公司决定降低利润来参与招标。我公司对询价文件规定的所有商务要求及技术要求均仔细研究,完全响应。如我司有幸中标,严格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生产及供货,保质保量完成本项目,绝不出现影响产品质量或者诚信履约的情况!
五、《采购响应文件问题澄清通知》显示:浙江致隆伟邦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数智财金产教融合实训基地设备和家具项目的评审小组对你方的采购响应文件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需要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1.贵公司报价低于预算5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请提供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2024年07月19日13时00分前在线递交。
浙江致隆伟邦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报价说明》显示: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评审小组:我司与原材料供应商签订长期战略合作,原材料采购价格与市场上有很大优势,鉴于目前市场大环境不好,工厂订单量不足,再加上你们采购数量还可以并且品种比较少,我公司决定降低利润来参与招标。我公司对询价文件规定的所有商务要求及技术要求均仔细研究,完全响应。如我司有幸中标,严格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生产及供货,保质保量完成本项目,绝不出现影响产品质量或者诚信约情况。
六、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报告显示:四、评审情况及说明 (三)无效响应供应商名称、原因及现场确认情况载明:标项1:浙江致隆伟邦实业有限公司,不符合,说明: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四)提请澄清供应商名称、澄清问题及其说明情况载明:标项1:浙江致隆伟邦实业有限公司 问:无效标告知书:评标委员会认为你公司的报价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且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按无效标处理,特此告知 答:未澄清。问:贵公司报价低于预算50%, 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请提供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 答:已澄清。(八)其他需说明的评审情况载明:3.评标委员会认为浙江致隆伟邦实业有限公司报价不符合,理由:财政部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贵公司在投标文件及询标回复内均未提供原材料采购价格于市场上有很大优势的证明,且只考虑到材料优势,未考虑到人工、管理费、税金等固定成本。另询标后贵公司提供的回复与投标文件中的说明内容基本一致。评标委员会认为该回复无法证明其报价合理性。
七、报价文件开标记录显示:本项目8家供应商报价分别为10.559万元、30.08万元、41.8万元、24.38万元、46.0361万元、33.831万元、30.858万元、50.5382万元。技术商务评分汇总表载明,8家供应商技术商务得分分别为:30.60分、60.50分、48.40分、62.60分、67.10分、61.10分、46.00分、33.90分。
八、质疑阶段,投诉人称:质疑事项1:我公司在本项目报价文件及澄清函中均证明了报价合理性,但评标委员会认为我司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将我公司报价按无效标处理。事实依据:我司报价文件及澄清函。
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质疑答复称:答复内容:根据招标文件,供应商报价低于项目预算50%的,应当在报价文件中详细阐述不影响产品质量或者诚信履约的具体原因。浙江致隆伟邦实业有限公司在报价文件中说明“我司与原材料供应商签订长期战略合作,原材料采购价格与市场上有很大优势,签于目前市场大环境不好,工厂订单量不足,再加上你们采购数量还可以并且品种比较少,我公司决定降低利润来参与招标。我公司对询价文件规定的所有商务要求及技术要求均仔细研究,完全响应。如我司有幸中标,严格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生产及供货,保质保量完成本项目,绝不出现影响产品质量或者诚信履约的情况!”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你公司24.38万元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鉴于报价文件中未能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证明你公司报价合理,故在评标现场对你公司进行了询标要求提供证明材料。你公司的询标回复内容与报价文件的说明一致,未能提供证明材料。根据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综上,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原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对你公司作出的无效投标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决定无误,质疑事项不成立。事实依据:1.标项一采购预算金额为52.53万元,浙江致隆伟邦实业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为24.38万元,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报价分别为30.08万元、33.831万元、46.0361万元、30.858万元、41.8万元、50.5382万元、10.559万元(其中投标报价为10.559万元的供应商亦未证明其报价合理性,按无效投标处理);2.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浙江致隆伟邦实业有限公司24.38万元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鉴于报价文件中未能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证明你公司报价合理,故在评标现场对你公司进行了询标要求提供证明材料。你公司的询标回复内容与报价文件的说明一致,未能提供证明材料;3.评标委员会在评审和质疑答复阶段一致认为:浙江致隆伟邦实业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证明原材料采购价格与市场上比有很大优势……无法证明你公司的报价具有合理性。
九、质疑答复阶段,原评标委员会出具《协助质疑答复意见》并签字,该意见载明:核实情况:根据招标文件,供应商报价低于项目预算50%的,应当在报价文件中详细阐述不影响产品质量或者诚信履约的具体原因。浙江致隆伟邦实业有限公司在报价文件中说明“我司与原材料供应商签订长期战略合作,原材料采购价格与市场上有很大优势,签于目前市场大环境不好,工厂订单量不足,再加上你们采购数量还可以并且品种比较少,我公司决定降低利润来参与招标。我公司对询价文件规定的所有商务要求及技术要求均仔细研究,完全响应。如我司有幸中标,严格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生产及供货,保质保量完成本项目,绝不出现影响产品质量或者诚信履约的情况!”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该公司的24.38万元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鉴于报价文件中未能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证明其报价合理,故在评标现场对其进行了询标,该公司的询标回复与报价文件的说明一致。评标委员会在评审和质疑答复阶段一致认为:该公司未能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证明其原材料采购价格与市场上比有很大优势,且只考虑到材料优势,未考虑到人工、管理费、税金等成本,无法证明其报价具有合理性。根据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综上,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原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对浙江致隆伟邦实业有限公司作出的无效标处理决定无误,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质疑事项不成立。
本机关认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本标项采购预算金额为52.53万元,投诉人报价24.38万元,并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报价说明》。本标项8家供应商,其中6家报价在30万元以上,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该公司的24.38万元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鉴于报价文件中未能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证明其报价合理”,要求投诉人对其报价合理性提供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发出了《采购响应文件问题澄清通知》。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了《报价说明》,但与其报价文件中提供的《报价说明》内容一致,且未按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证据材料。评标委员会以“该公司未能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证明其原材料采购价格与市场上比有很大优势,且只考虑到材料优势,未考虑到人工、管理费、税金等成本,无法证明其报价具有合理性”为由,认定投诉人报价无效。投诉人在投诉环节提供的产品成本构成分析表,未在投标文件或者评标过程中提供,不属于评标委员会认定其报价无效的依据,同时也不能作为本机关认定评标委员会评审是否错误的证明材料。故,投诉人主张“在本项目报价文件及澄清函中均证明了报价合理性”,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本机关未发现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存在评审不当情形,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另,投诉人主张“这些专家参与的家具项目评标很少……凭什么判断价格的高低合理性”“从这次专家的评分来看,明显有偏向性”,未经依法质疑,故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
综上,投诉人关于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数智财金产教融合实训基地设备和家具项目(编号:ZZCG2024F-GK-132,标项一:数智财金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家具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2024年9月26日
原文链接:http://czt.zj.gov.cn/art/2024/9/29/art_1164164_589296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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