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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时间:2024-11-27 文章来源:四川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川财社〔2024〕82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医保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4〕101号)和省级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下达你地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如数(具体情况详见附件1、2)。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扩权县要按照《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央和省级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20〕65号)精神,做好补助资金的分配拨付工作。市(州)级财政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请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入市(州)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确保参保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及时兑现。

  二、本次下达的资金为结算2023年、预拨2024年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中央奖励补助资金。其中:根据财政部审核确认的2023年6月底参保人数、2023年财政补助标准,对2023年预拨的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进行结算;根据财政部审核确认的2023年6月底参保人数、2024年财政补助标准,预拨2024年中央补助资金;根据2024年各地申报的参保人数、2024年财政补助标准,预拨2024年省级补助资金;根据2023年各地综合参保率、筹资结构和绩效评价结果对中央奖励补助资金进行分配,对补助资金未及时拨付到位的地区不予分配。

  三、该项资金为直达资金,在一体化系统中单独标识。相关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请及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四、各级财政、医保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强化资金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上述资金,请按照《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将收入列入“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101202-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科目。

  六、为进一步加强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按照《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号)要求,请各地按照本次下达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附件:1.四川省2024年度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医保补助资金分配表

        2.四川省2024年度省级财政城乡居民医保补助资金分配表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10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czt.sc.gov.cn/scczt/c102362/2024/11/20/1d9012441d9c4b9f98a870236de190b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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