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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四川省会计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4-10-10 文章来源:四川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各市(州)财政局,省级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工作安排,我厅拟于10月开展2024年度四川省会计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事项

   (一)申报条件

    按照《四川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规定执行。

   (二)申报范围

    1.正高级会计师

    全省范围内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和离退休人员除外),符合申报条件规定均可申报我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

    2.高级会计师

    (1)全省范围内(成都市除外)取得会计师职称,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人员除外),符合申报条件规定均可申报我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

    (2)申报评审成绩使用标准。2022、2023、202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取得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

    3.委托评审会计高级职称

    符合申报条件规定的央属在川单位和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具备独立评审权限的评审组织人员如需评审,需根据申报人单位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或四川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正高会评委会”),或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高会评委会”)出具委托函。

    (三)申报方式

    实行网上申报方式。申报人员及所在单位请登录“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网址:http://103.203.218.251:8081/zcpsqd,以下简称“评审系统”)进行申报、推荐。个人操作手册、单位操作手册可在评审系统首页下载。

    (四)申报时间

    1.正高级会计师

    (1)网上申报时间:10月8日9:00至10月31日12:00。

    (2)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单位)审核时间:10月15日9:00至11月1日12:00。

    (3)个人修改提交截止时间:11月5日12:00。

    (4)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单位)修改提交截止时间:11月8日12:00。

    2.高级会计师

    (1)网上申报时间:10月14日9:00至11月12日12:00。

    (2)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单位)审核时间:10月21日9:00至11月15日12:00。

    (3)申报人修改提交截止时间:11月20日12:00。

    (4)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单位)修改提交截止时间:11月26日12:00。

    (五)申报流程

    网上申报工作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初审推荐、主管单位审核推荐的程序进行。

     1.个人申报

    申报人员在规定时间登录评审系统,按要求填写申报信息,并上传相应证明材料扫描件(PDF格式)后,向所在单位提交申请。

    (1)公有制组织申报人员

  申报人员按照人事档案管理隶属关系,将申报材料逐级报送至市(州)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2)非公有制组织申报人员

  申报人员不受本人人事档案是否由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代理的限制,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推荐的程序进行(由所在单位按属地原则报送至工作单位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独立评审权限的评审组织申报人员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职称管理部门先向省正高会评委会或省高会评委会出具委托函,经同意后再将申报材料报送省正高会评委会或省高会评委会审核。评审结束后,省正高会评委会或省高会评委会将评审结果反馈委托单位,由委托单位自行复核、办理证书及其他相关事项。

    (4)央属在川单位申报人员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职称管理部门报经部委单位或央企总部人事部门同意后,由在川一级单位在评审系统注册并上传委托评审函,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通过后方可按程序将申报材料报送省正高会评委会或省高会评委会审核。

    2.单位初审、公示及推荐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员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履职经历、工作业绩成果、专业理论成果等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公示,公示期应在申报起止时间内且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申报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的,需在申报单位和实际工作单位同时进行公示并出具公示结果),公示情况需以图片方式留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公示结果证明(内容包括:公示起止时间、公示内容、公示方式及公示结果)并加盖公章,与公示情况图片一并上传评审系统后逐级报送。

    3.主管部门审核及推荐

    市(州)各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级主管部门或委托评审主管单位在网上对所属单位报送的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包括申报程序、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和真实性、单位及各级主管部门推荐意见等相关内容。对不符合申报程序、申报条件以及未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要求其补充完善后受理,符合要求的按程序推荐至省正高会评委会或省高会评委会。

    4.申报材料复审    

    省正高会评委会或省高会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复审不合格的材料予以退回或补充完善后再受理。

    5.评审表签章及报送

    (1)签章。经复审通过的申报人,在评审系统显示“评委会已接收”后,须从评审系统导出并打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逐级完成推荐审查意见填写、签字、盖章等手续后,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送至市(州)财政局或财政厅会计处(行政审批处)。

    (2)评审表报送时间。正高级会计师为11月18日至20日;高级会计师为12月2日至6日。未按规定时间报送、评审材料不全、印章不齐全的一律不予受理。

    (3)市(州)财政局负责归集所在地单位申报人员材料,财政厅负责归集省级各主管部门、委托评审单位申报人员材料。

    6.缴费

    申报人员报送评审表时现场缴费。

    7.示例

    网上申报审核流程示例参见附件1,具体以评审系统要求为准。

    (六)申报材料要求。详见附件2。

    (七)申报材料填写及上传要求。详见附件3。

    二、评审事项

    (一)评审组织

    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组织机构为省正高会评委会,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组织机构为省高会评委会,办公室均设在财政厅会计处(行政审批处)。

    (二)评审程序

    1.现场答辩

    经复审通过的申报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答辩。

    (1)正高级会计师。每名申报人答辩时间为20分钟(按程序申报的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不参加答辩)。答辩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申报人员进入评审审议环节,答辩结果作为参考依据。

    (2)高级会计师。每名申报人答辩时间为15分钟。答辩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申报人员进入评审审议环节,答辩结果作为参考依据。

    答辩具体时间、地点及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2.评审审议

    答辩通过人员,先由评审专家进行同行评议,再由评审大会进行审议并表决是否通过评审。

    3.公示

    评审结束后,将对评审通过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资格确认及批复

    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资格确认,并批复评审通过人员任职资格。

    5.电子职称证书打印

    评审通过人员,自行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四川人社”APP用户端下载打印电子职称证书。

    (三)收费标准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规定,评审费标准为320元/人。

    三、其他事项

    (一)申报人员及审核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申报、审核及评审表报送,逾期将不再受理。

    (二)申报人员专业理论水平材料有效时间认定,正高级会计师截止到2024年10月31日,高级会计师截止到2024年11月12日;资格及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

    (三)任职资格文件下发后,申报人员应及时到财政厅会计处领取评审表;通过市(州)财政局报送的,由市(州)财政局统一领回发放。

    评委会办公室地址:成都市南新街16号财政厅二号楼711室,联系电话:(028)86667246。

   

    附件:1.网上申报流程示例

          2.申报材料要求

          3.申报材料填写及上传要求

          4.市(州)财政部门联系方式表

   

                                                 四川省财政厅     

  2024年9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czt.sc.gov.cn/scczt/tzgg/2024/9/30/e228093db4b0475cbc7e544c528d33e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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