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黑财采投处〔2024〕143号
时间:2024-10-22 文章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投诉人:哈尔滨盛雅智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华南城现代商贸物流城A区E3栋1-2层8号商服
被投诉人:黑龙江省海标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15号5楼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全自动血型分析仪、血液回收机、医用超低温保存箱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30001〕HBGC〔CS〕20240020包1)(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4年5月31日;采购项目评审日期:2024年6月18日;成交结果日期:2024年6月18日)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原文引用如下:
(一)投诉艾德康Blozer120型号机器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技术标准与要求第3.13项要求“不少于一个加样臂、四个加样通道、一个抓手臂并具有抓卡探测功能”,取消其中标资格。
(二)投诉艾德康Blozer120型号机器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技术标准与要求第3.5项要求“试剂卡类型:至少可实现6孔微柱凝胶卡和8孔微柱凝胶卡同时上机、自由切换”,取消其中标资格。
(三)投诉艾德康Blozer120型号机器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技术标准与要求第3.7项要求“检测速度:血型正反定型检测≥420测试/小时,Rh血型分型≥480测试/小时,抗筛检测≥360测试/小时,满足实验室的需求等”,取消其中标资格。
(四)投诉艾德康Blozer120型号机器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技术标准与要求第3.8项要求“容量及进样:可同时加载≥20瓶试剂,具有自动混匀装置;可同时加载≥128个样本,样本可随时添加随时提交实验,并具备急诊优先检测功能;可同时放置≥108张微柱凝胶卡,具备卡的数量和类型检测功能”,取消其中标资格。
(五)投诉艾德康Blozer120型号机器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技术标准与要求第3.16项要求“判读系统:CCD数码成像,软件处理拍摄图像并自动分析试验结果,原始影像图片可永久保存,数据可导出备份,历史记录追溯便捷”,取消其中标资格。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就投标产品的相关技术参数问题,向产品注册登记地监管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制造商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函询,并组织专家进行了审查。
经核实,本项目成交供应商汇鼎(辽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所投产品全自动血型分析仪(品牌:艾德康,规格型号:Blozer120)制造商为烟台艾德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二)。成交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技术偏离及详细配置明细中已明确以上两条具体技术参数为负偏离,竞争性磋商小组评审专家已对此部分扣分。据此,投诉事项(一)(二)部分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三)。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复函,经专家评审论证,投标产品“全自动血型分析仪”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附表一第3.7项“检测速度:血型正反定型检测≥420测试/小时,Rh血型分型≥480测试/小时,抗筛检测≥360测试/小时,满足实验室的需求等”的具体技术参数要求。据此,该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四)。经函询制造商烟台艾德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复函称“该产品另可通过选配增加8个自动混匀试剂位,因此试剂瓶位总计为20瓶”,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复函中并无相关参数内容,且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该部分响应为“配置清单中试剂载架为2*6个混匀试剂位”。经专家评审论证,投标产品“全自动血型分析仪”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附表一第3.8项“容量及进样:可同时加载≥20瓶试剂,具有自动混匀装置”的具体技术参数要求。据此,该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五)。成交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技术偏离及详细配置明细中响应的参数与竞争性磋商文件具体技术参数要求不符,竞争性磋商小组评审专家已对此部分扣分。据此,该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二)(三)(四)(五)部分成立。投诉事项(一)(二)(三)(四)(五)涉及的具体技术参数均为负偏离,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三响应文件中“5、响应文件存在下列任意一条的,则响应文件无效:(二)单项产品五条及以上不满足非★号条款要求的”的评审标准,汇鼎(辽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成交结果无效。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10月10日
原文链接:https://czt.hlj.gov.cn/czt/c110781/202410/c00_3177720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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