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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黑财采投处〔2024〕144号

时间:2024-10-22 文章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投诉人:牡丹江市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机车路13号

  被投诉人:牡丹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市辖区东长安街70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牡丹江医学院学生公寓智慧消防设备购置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30001〕MDJZC〔CS〕20240027)(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4年6月13日;采购项目评审日期:2024年6月25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2024年6月25日)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原文引用如下:

  (一)中选供应商“黑龙江昌欣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其应标情况不相符,属于虚假应标。

  (二)中选供应商“黑龙江昌欣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并不存在的交换机品牌和交换机型号进行虚假应标。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核实,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项目,磋商文件第15页明确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成交供应商(黑龙江昌欣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承建(承接)企业填写为“黑龙江昌欣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第一款“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即可享受价格扣除的规定。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核实,成交供应商(黑龙江昌欣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明确所投产品为“24口千兆交换机”(品牌:尼特,规格型号:S-1730S-A2),制造商为“尼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向“尼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询,其复函为“24口千兆交换机”非本公司生产,属于尼特公司指定合作品牌供应,品牌为华为。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不满足表二技术部分实质性内容“明确所投标的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的要求。据此,该投诉事项成立。

  三、监督检查

  本机关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启动了监督检查程序。经查证,本项目主要标的为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物联网消防报警网关、声光报警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超五类网线、电源线、24口千兆交换机,属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货物类品目”,本项目磋商文件第15页中要求所属行业填写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的规定,导致成交供应商“黑龙江昌欣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承建(承接)企业填写为“黑龙江昌欣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内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

  四、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不成立。该投诉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二)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监督检查结果,本项目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10月10日


原文链接:https://czt.hlj.gov.cn/czt/c110781/202410/c00_317772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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