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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公布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件

时间:2021-12-24 文章来源:广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1.北海市合浦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余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器具产品案

  2021年11月5日上午,合浦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余某某经营的位于合浦县廉州镇中山路的家用厨卫电器店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部分家用燃气灶和燃气热水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其中195台家用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GB16410-2007标准要求;41台家用燃气热水器未随热水器配备标准排烟管等部件,不符合GB6932-2015标准要求。当事人销售上述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燃气灶具和燃气热水器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家用燃气器具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家用燃气器具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当中。

  2.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贺州市鸿达石油液化气供应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及未按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案

  2021年9月26日晚,平桂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贺州市鸿达石油液化气供应站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气站涉嫌对57个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气钢瓶进行了充装。执法人员现场向该气站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充装操作员将上述57个涉嫌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气钢瓶进行抽空,消除安全隐患,并对上述液化气钢瓶实施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2021年9月30日,平桂区市场监管局对上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实,2021年9月26日晚,该气站为一辆车牌号为桂XXXXXX的厢式货车运来的130个液化气钢瓶进行了充装,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时已完成全部充装活动,其中57个液化气钢瓶为报废瓶或超期未检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且当事人在充装前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案发后,2021年10月31日,当事人又充装了102个气瓶,当时仅对其中37个气瓶作充装前的检查、记录,另有65个气瓶未按照规定实施检查、记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2021年11月19日,平桂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9万元的行政处罚。

  3.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东莞市西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1年9月28日至29日,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东莞市西子电梯有限公司负责维保的防城港市港口区某小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上述小区1栋1单元3台电梯维保过程中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7.55万元的行政处罚。

  4.河池市都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都安神瑶医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发布食品虚假广告和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的食品广告案

  2021年7月2日上午,河池市都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都安县安阳镇蓝水湾小区内的都安神瑶医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富硒花粉片、荆花成熟蜂蜜等产品包装盒印制有“补充能量”等广告用语。2021年7月5日,执法人员登录都安神瑶医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天猫、京东电商平台设立的名称为“优之蜜源旗舰店”的网店,发现其产品宣传广告有:“增加身体免疫功能 预防感染疾病 多维度滋补身体”“美容养颜 抗菌消炎 促进消化 改善睡眠 护肝作用 抗疲劳 润肺祛痰止咳 祛湿利尿 宁心安神 清热解毒”等内容,且当事人在天猫、京东电商平台发布的上述蜂王浆干粉胶囊保健食品广告未经审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九、十七、十八、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八条的规定,都安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5.钦州市灵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灵山县明达燃气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案

  2021年9月6日,灵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灵山县明达燃气有限公司位于黎钦铁路沙坪火车站旁的经营场所内在用的特种设备开展执法检查,发现2个非当事人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充装有液化石油气,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相应气瓶的安全技术档案及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执法人员对上述气瓶采取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并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于2021年9月6日,在黎钦铁路沙坪火车站旁的经营场所内,在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的情况下,对上述2个无安全技术档案的气瓶进行了充装液化石油气的活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灵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6.5万元的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scjdglj.gxzf.gov.cn/xwdt/qjdt/t1100682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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