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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财监〔2023〕1027号)

时间:2023-12-11 文章来源:吉林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财监〔2023〕1027号

  

  当事人:双辽市水利局

  地  址:双辽市郑兴街64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3〕532号)要求,我厅于2023年5月31日至6月18日,对你单位202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监督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你单位2022年度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变动表2张会计报表,未按规定编制收入费用表和会计报表附注。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八、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二)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净资产变动表”的规定。

  (二)部门决算报表编报数据不准确,金额63.47万元。

  你单位2022年部门决算报表“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财决05表)”基本工资、职工医疗保险、其他社会保障、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等项,累计金额1633万元,与预算会计账簿对应项,累计金额1569.53万元,累计相差63.47万元,账表不符。不符合《部门决算管理办法》(财库〔2021〕36号)第十一条“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工作部署,依法依规编制决算,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的规定。

  (三)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金额50667.01万元。

  2022年,水系连通川头水库引水工程等17个建设工程项目,支付工程款50667.01万元,在“业务活动费用”科目列支,截至检查日,你单位未依法设置“在建工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1613 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在建的建设项目工程的实际成本”的规定。

  (四)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金额278.91万元。

  1.2022年,你单位将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职工工资6.73万元、社会保险费3.71万元,共计金额10.44万元,在“业务活动费用”科目直接列支。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2201 应付职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费(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住房公积金等”的规定。

  2.2022年,你单位将应当在“应缴财政款”科目核算收取八一水库等四家水库及东西辽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土地流转承包费263.25万元缴入国库,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2103 应缴财政款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取得或应收的按照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包括应缴国库的款项和应缴财政专户的款项”的规定。

  3.2022年,你单位将应当在“差旅费”科目核算的下乡检查工作差旅费0.27万元,在“办公费”科目核算。不符合《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1〕63号)“30211 差旅费 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国(境)内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的规定。

  4.2022年,你单位将应当在“其他交通费用”科目核算的2022年公务交通补贴4.95万元,在“人员经费”科目核算。不符合《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1〕63号)“30239 其他交通费用 反映单位除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公务交通补贴、租车费用、出租车费用、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的规定。

  (五)未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金额6.84万元。

  1.2022年,你单位未填制公出申请审批单,报销差旅费0.3万元。不符合《双辽市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双财〔2014〕222号)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的规定。    

  2.2022年,你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收到财政拨款收入5.74万元,未取得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4001 财政拨款收入……(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根据收到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按照通知书中的授权支付额度,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本科目”的规定。

  3.2022年,你单位代缴个人医疗保险费0.8万元,未取得税收完税证明和银行付款凭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

  (六)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金额0.53万元。

  你单位2022年度列支2021年长春等地以及下乡检查工作差旅费0.53万元。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的规定。

  (七)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金额561.29万元。

  你单位2022年及以前年度应收款项561.29万元,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八)国有资产配置未履行审批手续,金额8.22万元。

  2022年,你单位未履行审批手续,购置办公电脑13台6.23万元、复印机3台1.99万元,共计金额8.22万元。不符合《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及《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90号)第九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和第十四条“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一)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的规定。

  (九)应计未计固定资产,金额0.91万元。

  2022年,你单位购置防汛设备(卫星电话)1台0.91万元,未入固定资产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及《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

  (十)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金额2620.93万元。

  2022年,你单位将应拨给双山灌区管理中心等九家基层预算单位的财政拨款收入2620.93万元,列入局本级财政拨款收入核算。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第六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

  (十一)项目实施进度缓慢,未按计划完成,金额18739.46万元。

  2018-2020年,水系连通川头水库至小山水库输水渠工程项目、温德河下游段治理项目、西辽河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双辽市尾水生态环境治理工程项目,共计4个项目,中标金额26107.31万元,建设期2018年8月至2021年11月,截至检查日,已累计支出金额18739.46万元,项目仍未完成。不符合《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

  (十二)未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金额15251.08万元。

  2012-2022年,你单位建设的卧虎镇兴隆屯至西辽河汇合口堤防工程项目、骆驼岭综合治理工程项目、那木乡敖伦排干疏浚工程项目、西辽河城区左岸堤防收费站公路桥至环城公路桥防洪整治工程项目、双山罐区2020年渠首下游应急度汛工程项目、中小河流小清河治理工程项目、2012-2018年节水灌溉工程改造水源井及配套机泵项目、西辽河干流治理工程(辽河三江口地区省界堤防双辽市段西辽河右堤)项目,共计8个项目,支出金额15251.08万元,于2020年7月至2021年10月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截至检查日,未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不符合《吉林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建〔2016〕859号)第四十六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规定。

  (十三)未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金额39716.95万元。

  安全饮水工程项目、卧虎镇兴隆屯至西辽河汇合口堤防工程项目、水系连通川头水库引水工程项目、骆驼岭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双山罐区2020年渠首下游应急度汛工程项目、中小河流小清河治理工程项目、2012-2018年节水灌溉工程改造水源井及配套机泵项目、西辽河干流治理工程(辽河三江口地区省界堤防双辽市段西辽河右堤)项目,共计8个项目,支出金额39716.95万元,分别于2020年7月至2021年10月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截至检查日,未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不符合《吉林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建〔2016〕859号)第三十三条“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 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 6个月”的规定。

  (十四)财政资金形成的公共基础设施未入账,金额14439.51万元。

  2017-2020年,卧虎镇兴隆屯至西辽河汇合口堤防工程项目、水系连通川头水库引水工程项目、骆驼岭综合治理工程项目、中小河流小清河治理工程项目、2012-2018年节水灌溉工程改造水源井及配套机泵项目、西辽河干流治理工程(辽河三江口地区省界堤防双辽市段西辽河右堤)项目、双山罐区2020年渠首下游应急度汛工程项目,共计7个项目,支出金额14439.51万元,2020年7月至2021年10月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截至检查日,公共基础设施未入账。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第十一条“……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的规定。

  (十五)滞留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金额162.15万元。

  你单位2020-2021年收取吉林东西辽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东辽河土地流转承包费162.15万元(2020年113万元,2021年49.15万元),当年未缴国库,2022年5月全部上缴国库。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六条“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的规定。

  二、处理处罚决定

  (一)对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确保会计信息完整,为政府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二)对部门决算报表编报数据不准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今后要按照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编制部门决算报表,做到数字真实、准确、账表一致。

  (三)对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对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调整会计科目,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对未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严禁列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六)对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照经济业务确认的标准核算费用支出,不得延后列支费用,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七)对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问题,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照财务会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进行清理,严禁长期挂账。

  (八)对国有资产配置未履行审批手续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九)对应计未计固定资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补充登记固定资产,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十)对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正确反映政府会计主体财务收支状况,提供准确信息,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十一)对项目实施进度缓慢,未按计划完成问题,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在保证质量安全前提下,抓紧推进项目建设,加快预算资金拨付,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今后严格按照建设工期实施,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

  (十二)对未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问题,根据《吉林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建〔2016〕859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尽快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加强资产管理,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十三)对未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问题,根据《吉林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建〔2016〕859号)有关规定,责令你单位尽快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保证工程项目资料完整。

  (十四)对财政资金形成的公共基础设施未入账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的规定,将公共基础设施登记入账。

  (十五)对滞留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及时上缴,严禁滞留,并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同时你单位要进一步厘清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本处罚决定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监督局。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厅将对本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10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czt.jl.gov.cn/zwgk/sgszl/xzcfxx/xzcf/202311/t20231127_29182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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