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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682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2021-03-31 文章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佚名

农工党内蒙古区委

你党的关于加强我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十四五”期间卫生监督体系建设重点领域及重大项目的建议

(一)目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已启动了《“十四五”时期卫生监督体系发展规划》调研、起草工作,规划将会对全区卫生监督队伍和能力建设、人才培养、信息化等项目做专门部署。

(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已于2020年5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信用+综合监管”工作方案》,选取呼和浩特市、呼伦贝尔市作为试点地区,在公共场所监督、医疗机构监督、传染病防治监督、职业卫生等领域开展试点任务,以推动事前信用承诺与诚信教育、加强事中信用分级监管、完善事后信用惩戒为重点,逐步构建起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下一步,我委将总结经验,逐步推开,推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在我区卫生健康领域落地。

二、关于加强我区卫生监督体系工作经费保障力度的建议

目前,国家每年通过中央转移支付安排我区监督检查专项经费,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也已按要求及时分配给全区各级基层单位。下一步将依据工作任务需要,积极协调各级财政增加投入。

三、关于将原自治区卫生监督机构部分人员充实到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局的建议

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是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所属的相当于正处级参照公务法管理事业单位。按照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原承担的11项行政许可已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内设机构负责,承担的多项行政处罚暂保留在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按照综合执法改革要求,下一步,自治区本级将不再保留事业性质的综合执法机构。

提案提出的建议撤销自治区卫生监督机构后,相关职能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内设机构综合监督局实施,自治区卫生监督机构一部分人员充实到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这条建议符合对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办、自治区人社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9〕51号),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构或行政职能回归行政机关后,原履行相关职能职责的在编人员(不含工勤人员)需要过渡为公务员的,根据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按照公务员条件和规定程序,在行政编制限额内,可进行公务员的登记工作。目前,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一部分人员跟随承担的行政职能一并回归机关,具备相应的政策支持,但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空余的行政编制有限,无法满足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大部分在职人员(不含工勤人员)的过渡需求,而改革后能够充实到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局的这一小部分人员是难以承担对基层的监督指导任务的。我委已向自治区党委编办建议保留自治区级卫生监督机构。

四、关于分别保留盟市、区卫生监督机构设置的建议

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总体要求,我区将卫生监督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纳入机构改革,同步部署、全面推开。一是按照一个部门最多一支队伍管执法的要求,在盟市层面对部门内部由多个科室、多支队伍承担行使的卫生监督执法职能归并到一个科室或一支队伍行使。同时,考虑到卫生监督执法任务重、技术性强、涉及公共卫生安全等,自治区党委编办专门下发了通知,要求在盟市所在地和市辖区保留卫生监督领域的执法队伍。二是按照整体关联性较强执法权的要求,在旗县层面设置不超过8支综合执法队伍,实行跨部门综合执法。目前,旗县级都以卫生监督为主设置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自开展卫生监督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以来,我区各地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运行比较顺畅,职责权限划分也比较明确。

五、关于将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能,划转到本级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局的建议

按照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有关要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将执法职能划归到本级卫生健康委员会,在行政编制有空余的情况下,可以将部分人员过渡登记为公务员。但是,由于卫生监督机构使用的编制大都为事业编制,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事业编制不能划转到本级的卫生健康委机关,只能划转到所属其他事业单位。

六、关于对卫生监督机构人员暂不能纳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继续实行参公管理,逐步过渡到公务员的建议

目前,我区各地卫生监督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设置以机关内设机构和事业机构为主。机关内设机构以占行政编制公务员为主,事业机构以占事业编制的事业人员和参公人员为主。按照中央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总体要求,整合组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划转人员,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不同性质编制人员目前保持现状,待中央统一明确政策后,逐步加以规范。综合行政执法类机构性质和编制类型还有待中央出台政策统一明确。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将积极与自治区党委编办沟通协调,在认真落实事业单位改革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精神的基础上,合理调整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职能和人员编制,做好符合我区实情的改革工作,不断加强我区的卫生监督队伍建设。

感谢你党对自治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工作的关心和关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9月24日       

 

 

 

 

 

 

签 发 人:常  青

承 办 人:陈  涛

联系电话:0471—6944483


原文链接:http://wjw.nmg.gov.cn/doc/2020/09/25/30959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