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试点地区政府采购改革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4-06-20 文章来源:上海市财政局 作者:佚名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 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及《上海市落实〈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 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本市《实施方案》),积极稳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政府采购领域边境后改革,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财政部门监督管理权限,就相关对标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政府采购对标改革范围
试点地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指定的其他采购实体(以下简称试点地区采购人),为了自身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需要,以合同方式取得本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及订立“建设—运营—移交”合同、公共工程特许合同的项目,应当执行《总体方案》及本市《实施方案》相关规定。
试点地区的其他采购实体(即提供公共服务的相关国有企业)及其执行《总体方案》及本市《实施方案》规定的采购项目范围,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和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征询市国资委意见后确定。
试点地区采购人开展上述货物、服务以及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采购活动,《总体方案》、本市《实施方案》及本指导意见未予规定的,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
试点地区采购人开展上述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意见实施对标改革。
试点地区采购人开展上述订立“建设—运营—移交”合同、公共工程特许合同的项目,在市发展改革委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推进对标改革工作。
二、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对标改革措施
(一)采购预算
1. 试点地区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所有形式的报酬,包括附加费、收费、佣金、利息或在合同项下可能规定的其他收入来源;选择性购买的价格;同一采购项下的所有合同。
(二)采购需求
2. 试点地区采购人在编制政府采购需求时可以设置关于环境保护以及信息保护的技术要求。采购标的存在国际标准的,试点地区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国际标准。
(三)竞争范围
3. 试点地区采购人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原则上应当实行公开竞争。公开竞争是指通过发布采购公告(公开招标公告、框架协议征集公告、谈判公告、磋商公告或询价公告等)的方式邀请并接受不特定供应商进行投标或者响应的采购程序。
4. 试点地区采购人进行有限竞争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有限竞争是指通过发出邀请书方式邀请特定供应商参与投标或者响应的采购程序。
资格预审公告应包含:采购人信息,如采购人名称、地址和与采购人联系并获得与采购有关文件所必需的其他信息;采购说明,如费用和付款条件、拟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性质、数量及说明(如数量不可知,则为估计数量),提交参加采购请求的地址和最后日期;资格要求,如条件清单和简要说明,包括供应商须提交的具体文件或证书。如采购人有意选择有限数量的合格供应商投标,需说明选择供应商的标准和数量限额等。
5.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招标后,无投标、无合格投标、无合格供应商或者因存在串通投标导致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条件是不得实质性修改原招标文件要求;
(2)只能由特定供应商提供;
(3)为必须保持技术一致性或避免重新采购,对原采购补充采购;
(4)有限试用或委托研发的首创性货物及服务;
(5)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
(四)采购程序
6. 试点地区采购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货物、服务项目,自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原则上不少于25日,紧急情况下不少于10日。
7. 试点地区采购人实施招标时,自招标公告发布、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等标期)一般不少于40日。符合以下缩短等标期情形的,等标期可以缩短,但缩短后不得少于10日。
每符合下列一种情形的,等标期可以缩短5日:
(1)招标公告通过电子方式公布;
(2)招标文件可以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通过电子方式获得;
(3)通过电子方式接受投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等标期可以缩短至不少于10日:
(1)在招标公告发布前至少40日但不超过12个月内,已公布采购意向。其中,采购意向内容包括:关于采购标的的描述;招标公告预计发布日期;预计投标截止日期;获取采购有关文件的地点、方式等;
(2)能够合理证明属于紧急状态;
(3)采购规则标准统一、市场供应充足的商业性货物或服务。
(五)信息公开
8. 试点地区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公开政府采购信息。试点地区采购人要对政府采购信息内容进行筛查把关,不得在采购预算、采购文件以及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相关材料中公开涉密信息。
9. 鼓励试点地区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中英两种语言公布采购公告。
10. 试点地区采购人应当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公开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理由。相关理由不得涉及商业秘密。项目采购采用最低评标(审)价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原因进行价格扣除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报价;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
(六)电子化采购
11. 市财政局持续推动政府采购流程透明化、规范化和智能化,优化电子证照等功能应用,不断提升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的数字技术应用水平,支持试点地区依托政府采购云平台建设符合对标要求、适用于试点地区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的电子化采购模块。
(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12. 试点地区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规模、设计和结构等实际情况,通过整体预留、预留采购包、联合体形式预留、合同分包形式预留等方法,按规定比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13. 市财政局在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开设中小企业专窗,为中小企业提供政府采购政策支持和服务引导,归集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信息。根据试点地区需要,为试点地区在单一电子门户提供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所需信息、优化采购公共服务提供支持。
(八)争议解决
14. 供应商认为政府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试点地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供应商对试点地区采购人或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试点地区采购人或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审查主管机关投诉。
15. 试点地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适用行政裁决工作机制。列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标改革范围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诉审查主管机关为浦东新区财政局;列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对标改革范围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诉审查主管机关为上海市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办公室。
鼓励试点地区采购人和投诉供应商通过磋商解决争议。
(九)其他
16. 试点地区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尽可能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
17. 试点地区采购人有证据证明有关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采购人或与采购人存在管理关系的单位履行采购合同时,发生过重大实质性违约且未及时采取合理补救措施的,可以拒绝其参与采购活动,但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
18. 试点地区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记录和报告,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采购相关文件应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三、工作要求
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积极推进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对标改革工作,制定相关工作方案,细化列入对标改革的采购人范围及其他采购实体的采购项目范围,明确项目实施要求和操作流程,报市财政局备案。除确需信息系统开发、管理机制调整的有关改革措施在2024年内落地实施之外,其余改革措施应在工作方案发布后即实施。
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相关采购人的培训辅导,将政府采购对标改革措施与现行政府采购实务相衔接,确保对标改革落实到位,实现先行先试的任务目标。推进对标改革过程中如有相关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及相关主管部门反馈。
上海市财政局
2024年6月17日
原文链接: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zfcg_9033/20240619/xxfboswf00000028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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