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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办法》

时间:2024-09-04 文章来源:湖南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一、修订背景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8〕3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12月30日起实施,现已逾5年有效期,且2022年5月26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进行了第五次修正,上位依据内容已发生变化,特对《办法》相关条款内容进行修订。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4.《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

  5.《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6.《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

  7.《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

  8.《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

  9.《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

  10.《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更新审批原则。根据2022年修正的《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完善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表述,新增政府规章的依据;删除了第十五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的,应当对收费理由进行详细说明”部分内容和原《办法》第十四条。

  (二)新增监管部门。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在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增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管部门。

  (三)细化责任追究。一是增加追责依据,在第三十五条增加《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为责任追究依据文件。二是细化追责情形,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第三十三条新增“不按规定管理、使用、上缴收费资金,瞒报、虚报、拒报收费情况的,由财政、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财务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规定,在第三十四条新增“存在出借、转让、涂改和擅自印制票据等情形的,由财政、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

  (四)其他修改。一是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将原《办法》第七条与三十二条合并成第三十条,并完善表述。二是根据《预算法》第四条和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修改完善第二十四条表述。三是因本《办法》是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其他类型收费建议不在本《办法》中进行规定,删除了原《办法》第三十九条内容。

  四、关于施行日期

  鉴于原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8〕39号)已于2023年12月29日失效,为确保政策连续性,本办法自2023年12月30日起施行。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czt.hunan.gov.cn/czt/xxgk/zcfg/zcjd/202404/t20240419_333571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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