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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4-09-04 文章来源:湖南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一、修订背景

  2022年10月8日,《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经过第三次修订,水资源有偿使用相关规定有了新变化。《湖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湘财综〔2018〕40号)所依据的有关内容已被修订,且实施办法已期满失效,特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4.《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

  5.《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

  6.《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

  7.《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水利部关于调整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959号)

  8.《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地热水和用于制作矿泉水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0〕647号)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增加完善相关条目。一是根据《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第十条规定,增加了免征水资源费的取水项目,如农业生产不征收水资源费、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暂按农业生产取水水资源费政策执行等;二是根据《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第十二条规定,增设第十二条,明确部分取水单位或个人取水超过核定的年度用水计划或定额,须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征收等。三是根据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情况,经商省发改委同意,在第八条新增两项标准优惠条款:①回收利用本企业的疏干排水,按地下水水源中取水用途为其他取水的城市供水管网未覆盖区征收标准的5%计征。②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取水,按地表水水源中取水用途为工业取水征收标准征收。其中开式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取水,按实际取水量5%计算;闭式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取水,按其实际补充水量计算。地下水水源热泵系统取水,按实际取水用途征收标准及实际取水量50%计算。

  (二)调整相关条目的定义和权限范围。一是根据《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第四条、第十条规定,实施办法第四条增加了不需要申请领取水许可证的、不征收和暂缓征收水资源费的项目范围;二是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将实施办法第八条的“水力和火力发电按照发电量计征水资源费”调整为“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计征水资源费”;三是根据工作实际,第十条“水资源费按季度征收”调整为“水资源费按季度征收。对水资源费季度缴费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按年征收。”

  (三)删除部分冗余条目。一是删除第四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城市供水企业等和农村集中供水单位)和个人”中的“(包括城市供水企业等和农村集中供水单位)”;二是删除第八条中的“对开采矿产资源用水,不得按矿产品开采量计征水资源费。”

  (四)重新规范相关用语。如将第五条中的“水资源费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修改为“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等,与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四、关于施行日期

  鉴于原实施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8〕40号)已于2023年12月18日失效,为确保政策连续性,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12月19日起施行。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湖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czt.hunan.gov.cn/czt/xxgk/zcfg/zcjd/202403/t20240328_333564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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