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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黑财采投处〔2024〕134号

时间:2024-10-10 文章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投诉人:江苏大地博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沭阳县时代商业广场7幢1-8室

  被投诉人1:黑龙江明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华山路与湘江路交口星河国际巴黎座一号商服3楼(大益茶同门)

  被投诉人2:黑龙江省图书馆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218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黑龙江省图书馆地方文献购置(项目编号:〔230001〕MCCG〔GK〕20240006)(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4年8月13日)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投诉事项简要概括如下:

  采购文件中“图书编目(2.0分):为确保编目质量,投标人拟派到馆编目人员通过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管理中心(CALIS联机合作编目中心)编目员资格认证考试并获得资格证书或国家图书馆全国图书馆联合编目中心上传资格培训(考试)并获得资格证书的,每提供1个得1分,最多得2分。注:投标人须提供资格证书复印件、近6个月内任意3个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社保证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均须依法缴纳)及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编目人员入馆编目时,采购人审验资格证书原件”的评审标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经查证,采购文件中有“编目:中标单位需指派人员到馆按照《黑龙江省图书馆中文普通图书编目规则》要求进行编目”的具体技术参数要求,详细评审表将“投标人拟派到馆编目人员通过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管理中心(CALIS联机合作编目中心)编目员资格认证考试并获得资格证书或国家图书馆全国图书馆联合编目中心上传资格培训(考试)并获得资格证书”作为评审标准,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的规定。据此,此部分投诉事项不成立。

  经查证,招标文件评审标准要求“投标人需提供资格证书复印件、近6个月内任意3个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社保证明”,不属于对潜在供应商从业人员规模的限制,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但未对依法无需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人员作出明确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据此,此部分投诉事项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9月27日


原文链接:https://czt.hlj.gov.cn/czt/c110781/202409/c00_3177324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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